2023监督检查制度14篇

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检查制度14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检查制度14篇

监督检查制度篇1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监督检查制度篇2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篇3

(一)督查原则

1.重点督办原则。围绕县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全年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维护政府权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的范围必须是属于跨乡镇、跨部门且自行协调未果的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凡不属此范畴的,办公室督查科督促有关乡镇或有关部门自行协调解决。

2.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实话实说,实情实报,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3.注重实效原则。把促进高效落实督查事项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督查,全面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促进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二)督查内容

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县政府办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省、市、县政府实事和县人大、政协“两案”办理任务的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县长交办事

项由秘书一科发督查事项交由督查科督办,副县长交办事项由秘书二科和对口副主任拟定督查事项交由督查室督办。

(三)督查主体

督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督查方式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分析量化指标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听取情况介绍与察看现场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督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督查工作中,对督查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反馈秘书一科、二科、办公室相关领导后报政府领导。

监督检查制度篇4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保障措施的落实,提高公司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教育员工如何正确、准确、迅速处理突发事件,特组织各生产部门开展防洪防汛应急演练,本次演练方案如下:

一、演练时间:20xx年7月22日

二、演练目的:

在遇到暴雨天气,汛情紧急的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安全撤离受灾区域,做好防洪防汛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通过这次演练,进一步提高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对汛情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员工的防灾避灾意识,一旦临灾能够迅速有序安全撤离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灾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演练规则: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常备不懈、全力抢险。

2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3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防汛抗洪工程、设施设备、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演练方案:

(一)应急预案演练背景

因连日暴雨,首采区G--03号疏干井发生水灾事故。

(二)演练领导小组:

组长:XXX

组员:

(三)演练救援分工:

1预警组:由调度室主任负责,做好汛前报警工作,发现险情立即报告预警。

2抢险组: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各相关部门成员组成。负责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及时通报开展防汛抗洪信息(主要指水情、汛情、雨情),做好风险评估等工作。组织进行抢险救灾和有关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

3保卫组:由保卫部主任负责,负责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负责处置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负责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防控和保护,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4通讯保障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负责应急救援中所有通讯器材的配置,保障防汛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管理,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5物资供应组:由物资供应部主任负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6后勤保障组:由后勤服务部主任负责,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饮食、住宿、交通运输工作;负责疏散人员的接待安置工作。

7安全监察组:由安全环保部主任负责,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勘察、收集信息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掌握相关灾情信息,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四)应急救援演练准备工作:

1物资准备:

深水潜水泵1台、排水管50米、移动配电箱1台、铁线1捆、普通潜水泵2台、排水管50米、编织袋100条、铁锹30把。潜水泵、排水管、移动配电箱由维护部准备(随车到演练现场),铁锹、编织袋、铁线由安全环保部准备(随车到现场)。

2演练出动部门人员及车辆

生产技术部:3人,一台车;安全环保部:3人,一台车;保卫部:6人,两台车;选煤加工部:6人,一台车;采矿部:6人,一台车;机修部:6人,一台车;维护部:6人,一台车;物资供应部:3人,一台车;基建工程部:3人,一台车;后勤服务部:3人,一台车;办公室:1人,一台车。(五)演练地点:首采区G--03号疏干井

(五)演练程序:

1、20xx年7月22日上午9点整,各部门参加演练人员到广场集合待命。

2、9点05分,由演练总指挥宣布防洪防汛应急演练活动开始。

3、演练开始:

监督检查制度篇5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监督检查制度篇6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三)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篇7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监督检查制度篇8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监督检查制度篇9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制度篇10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公司制定并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xxx公司制度执行督察小组。旨在提高我公司管理水平、管理能力,强化执行力。现就督察组日常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与领导:

(一)督察小组作为独立职能部门受董事长直接领导,不受其他任何部门辖制。

(二)公司所属任何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督察小组开展工作。

(三)小组成员:

执行总监: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各分公司执行力落实第一责任人:

xxxxx公司:

xxxx公司:

xxxx公司:

(五)各公司指定专员(负责日常工作):

xxxxx公司:

xxxxx公司:

xxxxx公司:

二、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督察小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检查各公司、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不定期对各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监督检查;

3、受理对各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举报;

4、调查处理各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5、受理各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员工不服处分的申诉;

6、会同各公司及各部门做好公司制度的教育、宣传、落实等工作;

7、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处罚权;

8、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察小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工作笔记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各公司专员及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直管领导批准,暂予扣留可以证明其违反公司制度的文件、资料、物品等;

(四)经直管领导同意,对涉及违反公司制度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部门将其停职;

(五)对于情节轻微、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可以直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一)督察小组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3、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小组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深入调查,联系员工。

五、举报:

(一)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落实、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二)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部门、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六、调查处理:

(一)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直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

(四)回避;

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1、是事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2、本人与事件有利害关系。

3、与事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五)处理;

1、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2、有违纪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于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并责令赔偿;

4、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员,公司应当予以开除;

5、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6、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7.未涉及到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七、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3日内向监督小组提起申诉,监督小组在5日内做出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总经理进行复核。

八、其他:

(一)各公司应认真执行《制度执行督查办法》各项基本要求。

(二)本办法由xxxx公司督察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检查制度篇11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监督检查制度篇12

污水处理站工作制度

为了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1、当班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定时巡查设备运转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2、认真执行操作规程,遇有故障应及时努力排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单位领导。

3、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设备基本保养知识和常见故障的维修技术。

4、认真按规定做好污水处理的检测工作。

5、认真填写好运行记录,如实记录设备运行状况指标的检测结果,前后班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尤其是异常情况和曾处理故障的情况,在交接班时互相交代清楚。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单位污水处理站,操作间禁止闲人进入,来单位视察人员需在操作人员带领下参观。

7、定期进行处理构筑物中污泥的。清掏和消毒工作。

8、定期与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联系,报告设施情况和污水处理检测结果,如需暂停处理,应尽快报告上级部门。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1、全体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污水处理站的荣誉。

2、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的工作调动和其他工作安排。

3、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旷工,有事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处理。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排放污泥,对排出的污泥及时清理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6、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按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7、爱护公物,及时保养,维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工作地正常运行。

8、负责搞好厂区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杂物,保持环境整洁。9、化验品消毒药品妥善保管,严禁外流,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监督检查制度篇13

第五条 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 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三)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篇14

1、目的

通过制度的监督检查,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验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制度及规范。

3、职责

3.1公司领导班子

负责对企管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3.2企管部

企管部是制度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实施。

3.3其他部门

负责配合企管部监督检查的实施。

4、检查流程

4.1检查前的准备

4.1.1由企管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计划分为定期计划和不定期抽查),检查计划应覆盖公司所有的制度;在排定计划时应注意:

a.对重要的制度应增加检查频次;

b.跨部门执行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c.对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制度,增加制度的检查频次。

4.1.2制定的制度监督检查计划应报总经理批准;

4.1.3检查人员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的部门,如时间冲突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4.1.4检查人员依照已经审核发布的且现行有效的制度进行检查。

4.2检查的实施

4.2.1企管部按照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采用询问、检查记录、现场核实等多种方式展开;

4.2.2如检查的制度涉及多个部门时,则依照业务流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相关部门也应予以配合;

4.2.3检查过程中被检查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提供检查人员要求的资料;

4.2.4检查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所要检查的制度,梳理出检查的重点,在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检查表,对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

4.2.5“检查表”应经检查人及被检查部门签字确认;

4.2.6企管部对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并于每月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

4.3发现问题的处理

4.3.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责任部门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由企管部跟踪验证,并于次月专题会中进行通报;

4.3.2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制度不适宜、有漏洞,各业务模块制度衔接有漏洞,应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将制度系统化;

4.3.3检查过程中如被检查方有质疑或双方有冲突,由办公室主管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如无法协调解决可向总经理申诉。

5、奖惩

5.1处罚

5.1.1对未按照制度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部门依据下列标准进行处罚:发现一次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元(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如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由企管部负责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由领导

班子讨论决定进行处罚。

5.1.2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公平、客观、认真细心,若所检查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问题,而检查人员没有发现,视严重程度由领导班子进行处罚。

5.2奖励

a.对于能够积极主动修订、完善制度的部门,视情况由领导班子讨论进行相应的奖励:

b.检查人在检查过程中仔细认真,能够发现问题,视情况由领导班子进行相应的奖励:

6、注意事项

6.1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提问时应注意提问方式,应多提开放式的问题,避免提封闭式的问题;

6.2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限于只检查被检查人员提供的记录,做到公平公正;

6.3被检查人员在回答检查人员的问题时,必须将过程描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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