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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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8篇

篇一: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比例规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六条【公正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第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6日起施行,至2017年1月15日废止。

篇二: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陕西省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意见陕档联发20035号及相关法规结合陕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陕西省《关于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工作的意见》(陕档联发[2003]5号)及相关法规,结合陕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之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与水利工程建设进程同步进行。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档案人员就要介入,应对前期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工程正式立项后,档案人员要对施工各个阶段应形成的工程档案的收集范围、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以及购置的重要设备开箱时,应有档案人员参加,并按要求收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第六条各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要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提供服务”的要求,强化对项目档案的督察工作,定期联合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

  案业务主管部门,认证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部门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有关部门及运行管理单位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

  的文件材料。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

  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档案归档证书》(附件7)后,方可履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手续。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水利工程档案实施科学管理。要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并做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不失密、不泄密。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陕西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厅报送《陕西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2)。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的重要档案。陕西省水利厅建立省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非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直属水利工程竣工档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水利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第十六条直接记述和反映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进行归档保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相

  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资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0)。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

  第二十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附件4-1),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和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见

  附件4-2)。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

  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生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省级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省直属水利工程项

  目法人,应负责向水利厅档案室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必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6)。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档案验收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厅办公室派员参加;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由组织竣工验收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省水利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水利厅办公室主持工程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与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

  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

  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依据《陕西省重点项目(工程)档案工作标准》(附件5)进行。验收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至94分)、合格(80分至89分)三个等级。验收不合格者,档案专项验收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不得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

  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

  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八)档案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第三十三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四)验收结论。(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6〕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遵循原则:(一)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稳步推进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二)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原则。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

  (三)统一调控、合理安排原则。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

  (四)区域、流域、行业控制原则。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陕北段、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五)新老衔接、统筹协调原则。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行政许可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与实施适用于本办法。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

  权交易价格监管。

  第三章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第六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等。排污权核定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帐户制度。全省排污权核定以国家确定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总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排污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时,应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环评文件、企业运行现状等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交易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九条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未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不计入排污权基本帐户。第十条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

  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

  第十一条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按照公平原则承担中、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排污单位的减排量按照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和上级下达的减排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中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一)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方和回购方。(二)可转让方指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污后,有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供交易的市场主体。(三)需求方包括:1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2需通过购买排污权指标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3经环境保护部门核查需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第十五条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定额出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第十六条按照统一调控原则,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由政府出让的应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获得。政府储备的排污权用于重点工程等项目,可采取绿色通道协议转让方式。第十七条排污单位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或申请政府回购。对于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

  意,可采取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平台交易、变更。(一)排污单位需购买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

  申请与证明材料。(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

  进行审核,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交易。(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

  护部门办理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

  证。第十九条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购买的排污权指

  标应达到中、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办法规定的外部削减替代比例要求。第二十条鼓励排污权抵押等形式的绿色信贷,盘活企业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章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环境保护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二)纳入2010年污染物普查更新口径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下述情形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的:1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我省行政区域。2采取工艺改造或工程治理产生长期稳定减排效果。3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三)由环境保护部门回购取得的排污权。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并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他来源。第二十二条排污权储备要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纳入排污权量化管理,与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相结合。第二十三条排污权储备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包括:(一)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三)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限制使用于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火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无环境违法行为。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第二十五条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一)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主动提出出让的,对闲置期超过3年期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强制回购。(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或迁出我省行政区域,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三)闲置排污权、被取缔的排污单位所腾出的排污权,且有偿取得的。(四)其他来源。第二十六条回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支付、变更。(一)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回购管理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办理回购资金支付。(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排污权回购价格确定:(一)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富余的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按基准价的95%确定回购价。(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项目取消,且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的,按交易取得价格的95%确定。第二十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按照中、省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全部购买量进行回购。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门代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第三十一条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监察、总量核算、在线监控、刷卡排污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排污权交易过程和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对核定排污权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篇四: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延政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2〕22号)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区人民政府: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延安黄河引水工程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陕北“双网”联合调度供水工程,是省重点水利项目。该项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延安周边县区水资源短缺的唯一途径,工程建成后对促进延安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经陕发改农经〔2010〕100号、陕国土资规发〔2009〕158号、延区规办发〔2011〕8

  号文件批复,同意由延安市水务局在延川、子长、延长及宝塔四县区征收部分土地实施延安黄河引水工程。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228号)文件及靖西天然气等重点项目建设补偿标准,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迁基本情况:

  (一)用地范围:该项工程起于延川县延水关镇王家渠村,止于延安姚店工业园区,途经延川、子长、延长、宝塔四县区,全长129.73公里,共征收土地约945亩,临时占用土地约3660亩。

  (二)拆迁面积及动迁户数:移民搬迁20户,动迁人口150人(包括租赁户);共需拆迁房屋70间(孔),建筑面积2240m2。

  第三条《征迁公告》公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本《方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的

  勘测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被征迁人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相关部门备档。

  第四条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五条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本《方案》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七条在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九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十一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480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320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22000元/亩

  4、山坡地:5000元-8000元/亩

  5、林草地:3000元-3500元/亩

  第十二条征用土地(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水浇地(含菜地、大棚菜地):1800元-2200元/亩

  2、川地(含旱平地):1000元-1200元/亩

  3、坝地(含台地):800元-1000元/亩

  4、山坡地:500元-600元/亩

  5、林草地:400元-500元/亩

  6、弃渣、管线用地的复耕恢复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县区土地部门进行验收。

  7、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河道、河床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三条根据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延政发〔2008〕第18号)文件规定的重置价,确定补偿标准。

  沿途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也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征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的安置由所在村组重新划定宅基地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

  第四章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十八条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挂果期:50元-70元/棵幼果期:5元-10元/棵2、葡萄树盛果期:50元-70元/棵挂果期:30元-50元/棵幼果期:2元-5元/棵3、杂树(1)Φ30㎝以上:26元/棵(2)Φ15㎝-Φ30㎝:13元/棵(3)Φ15㎝以下:2元/棵4、砍伐林木补偿费(含5%管理费):

  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乔木林4000元/亩,未成林地1600元/亩。5、侧柏、油松、刺柏、云杉、火炬、金丝柳等风景苗圃:(1)高200㎝以上:2.8万元-3万元/亩(2)高150㎝-199㎝:2.5万元-2.7万元/亩(3)高100㎝-149㎝:2.2万元-2.4万元/亩(4)高50㎝-99㎝:1.9万元-2.1万元/亩(5)高20㎝-49㎝:1.3万元-1.5万元/亩(6)高20㎝以下:0.8万元-1万元/亩6、经济林苗圃:6000元-8000元/亩7、用材林苗圃:4000元-6000元/亩8、活动房:40元-60元/㎡9、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0、自来水管:310元/户11、铁水管(Ф10㎝):30元/m12、动力电户:2000元/户13、照明电户:150元/户14、电话:180元/户15、有线:127.5元/户16、卫星接收器:300元/套17、水泥地坪:20元-40元/㎡18、砖、石地坪:10元-20元/㎡19、砖砌花墙:40元-60元/m20、砖围墙:60元-100元/m21、土围墙:20元-40元/m

  22、石围墙:50元-70元/m23、塑料温棚:5元-8元/㎡24、石砌猪圈:180元/个25、石水渠:40元-60元/m326、石帮畔:70元-100元m327、石条路:60元-80元/㎡28、仿古挑檐:100-120元/㎡29、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30、简易大门:100元/付31、铁皮房:40元-60元/㎡32、砖木厕所:50元-80元/㎡33、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34、简易厕所:100元/个35、PVC管:5元-8元/m36、压井:400元-600元/口37、机井:6000元-8000元/口38、蔬菜大棚:10元-15元/㎡39、钢架大棚:15元-20元/㎡40、宽带网:100元/户41、天然气:1940元/户42、锅炉:1500元-3000元/台43、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44、空调(迁移):350元/台45、铁楼梯:150元-200元/m

  46、铁栏杆:35元-45元/m47、土坟:900元/座48、砖葬:单葬2000元/座;双葬2500元/座49、砖、石果库:300元-400元/㎡50、砖、石果窖:150元-200元/㎡51、土果窖:100/㎡52、水窖:10元/m353、沼气池:2500元/个54、烧砖窑:1500元/个55、土粪坑:40元/个56、鱼池:10元/㎡57、广告宣传牌:2000元/个

  58、洋芋窖:100元/个

  第十九条涉及各县区林、果主导产业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列出的项目外,工程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由沿线负责征迁工作的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偿意见(标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其它事项第二十一条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征迁工作量大面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特事特办,全力以赴做好征迁工作,确保黄河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建设环境保障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黄河引水工程建设涉及的国土、规划、信访、林业、水利、电力、环保、文物、交通、监察、公安、广电、通讯等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自觉服务于引水工程建设大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和施工条件,确保引水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黄河引水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工作实行包干责任制,由沿线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加大工作力度,满足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沿线各县区须在引水工程施工进入本辖区前拨出500万元作为该工程的前期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五条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该工程征迁工作由沿线各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宝塔区范围内征迁工作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篇五: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陕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统计局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制定的我省《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

  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民航西北管理局)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5号)、《陕西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04〕75号)下发后,各市、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清欠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再次下发《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为了深入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按照《陕西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目标,政府拖欠项目至2005年底达到财务结清标准;房地产等社会拖欠项目至2006年底达到财务结清标准。2.2005年1月15日前解决2003年年底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3.2005年起按照《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强行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200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财政评审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省级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教育、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清理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省本级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5年6月底前拨款到位。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

  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省政府。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结算。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2001〕72号)规定,由审计机关和财政评审机构审计(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非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进行审计。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对省级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五)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1.使用中央、省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省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省级有关部门予以安排。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省本级拖欠工程款有关办法处理。

  (六)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按照谁欠款、

  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使用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各地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法筹措资金解决。

  (七)充分运用经济和司法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作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

  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扣除;凡是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同时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的,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十一)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强制推行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不允许包工头分包劳务作业,也不允许总承包企业使用“散兵游勇”式的农民工。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完善法规制度,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十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各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十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审批和招投标。2005年6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时要审查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

  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十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九)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及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

  2004年1月1日后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在全省的有关网站上公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没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政府部门可推荐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授信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清欠措施的落实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总责,要抓紧研究制定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清欠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并受理仲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督查的力度,对问题突出、来信来访量大的地区,以及重点项目、重大案件要进行重点督查。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半年对各设区市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市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拖欠工程款严重以及清欠率较低的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欠工作通报制度,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要公

  开予以通报批评。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政府项目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控制新建省上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省有关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

  (二十二)加大对拖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采取各种形式逃避还款责任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计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防止其采用异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市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议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还款责任。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的本省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并停止3—6个月投标资格,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和恶性事件的,停工整顿并停止6个月以上投标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的外省进陕施工企业,责令改正并清出陕西建筑市场。对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禁止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二十三)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设区市、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措施,认真完成清欠任务。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事件以及拖欠大户,要公开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进行宣传。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的报道,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大胆创新,研究制订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新方法、新机制,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清欠任务的完成。

篇六: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20.12.072020.12.07

  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区水务局,西咸新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加强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监督,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展,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并经12月4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水利厅2020年12月7日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小型水库工程顺利建设,根据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原则,控制移民规模,节约利用土地,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核、实施和规划实施情况的验收,以及移民后期扶助等。

  第六条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取得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后实施。

  建设征地范围跨县(市、区)项目的实物调查,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取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涉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跨设区市的项目,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或涉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停建通告。

  第七条实物调查应公正、客观、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调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联合调查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取得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并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移民安置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农村移民应以大农业为主安置,也可采取二三产业等多方式、多渠道安置。移民要求自主安置的,实行本人申请、条件审核、张榜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移民本人与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二)工程建设征(占)地范围;(三)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实物;

  (四)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五)城(集)镇迁建规划;(六)企业迁建方案;(七)专项设施处理规划;(八)防护工程建设规划;(九)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十)水库库底清理规划;(十一)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十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概算;(十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助措施;(十五)附表、附图、附件。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报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项目报省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核,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提交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实物调查报告、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有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规划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必要的附表及附图等。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机关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一)编制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二)占地范围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是否相一致;(三)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四)实物调查成果是否全面、真实、准确;(五)内容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国家、省水库移民政策;(六)移民安置方案是否落实、是否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七)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措施是否有效;(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算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九)移民安置规划是否征求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第十四条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在项目实施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编制专题报告,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

  实物调查完成后超过5年未依法获得批准(核准)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

  第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与乡镇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规划编制单位配合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组织制定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相关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补偿费等,可参照本地区同时期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标准执行;其他各类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类计算确定;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进行计列。

  第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分解到户,按户编制“移民个人财产补偿兑现明白卡”,并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十九条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用,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交给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工矿企业和专项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负责完成相关工矿企业的迁建和专项设施的迁建或复建工作。对迁建、复建中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改变功能等增加的投资,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有关规定进行收集管理。

  第二十二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按照自下而上、先自验后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自验由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由市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跨市的项目终验由省级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移民安置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要求。第二十三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按照下列内容和标准进行: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三)工矿企业已完成搬迁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四)专项设施功能已恢复、对库周专项设施的影响已得到妥善处理;(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按进度兑付;(六)水库库底清理已完成,卫生清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清理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按照下列内容和标准进行:(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落实;(二)工矿企业搬迁或处理已经完成,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已经完成并按规定完成移交;(三)水库库底清理已完成,卫生清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清理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四)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五)移民资金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已通过政府审计;(六)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七)建设用地手续已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水库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合格后,纳入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政策实施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统筹编制移民后期扶助规划,并督促项目实施。第二十六条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程序的合法性、搬迁安置行为的规范性、补偿政策标准的落实及移民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移民〔2019〕400号)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原由省库区移民工作机构审核实施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其后续移民安置规划变更和验收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结束——

篇七: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1.02.222011.02.22

  监察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陕西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水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力的推动水利又快又好的发展,水利部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水政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见》是在全面总结以往多年水行政执法经验和问题、客观判断水政监察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情况下制定的,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水政监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继2000年发布《水政监察章程》之后,水利部又一次专门发文对水政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意见》在健全水政监察队伍、推进以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职能为主的水利综合执法、统一水政监察人员的标识、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水事纠纷预防调处机制以及推动与公安机关联合创新执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新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执法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工作实际讨论,精心梳理水政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研究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二、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中心工作,下大力气抓好水政监察工作目前全省上下正在认真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省委省政府也将制定出台贯彻意见,掀起水利建设高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单位要以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意见为契机,以《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水政监察各项工作。一是要紧紧围绕渭河综合治

  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做好治理范围内河道滩区违章违规项目的整治,确保重点项目顺利进行。二是要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等法律制度,强化许可管理、规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执法措施,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三是要继续抓好水利综合执法改革,巩固提高改革成果,逐步扩大改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改革以及水利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要强化水政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的水政监察队伍,确保机构、编制、人员和执法经费保障落到实处。四是要不断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

  三、切实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水政监察工作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执法单位加强对社会涉水事务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水利行业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的法定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执法单位要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水政监察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解决好水政监察工作中的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等突出问题,保障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及时上报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附件: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略)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篇八: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的通知

  浅析冷惠渠灌区运行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汉中市中小型灌区众多,不计小型民堰,万亩以上的国有中小型灌区就有17个。这些中小型灌区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但又因其数量多、规模小,长期缺乏规模性资金投入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造成设施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尤其是管理运行存在的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灌区的发展。笔者以冷惠渠灌区为例,针对运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供各级政府和中、小型灌区管理单位参考。关键词:灌区;管理运行;问题;对策

  1.灌区基本情况冷惠渠灌区始建于1948年,于1951年建成投入运行。渠首引水枢纽位于汉中市以南7公里处的南郑县大河坎镇三华石村冷水河中段,是由陕西水利奠基人、水利大师李仪祉先生在主持兴建关中泾、洛、渭三大灌区之后,在汉中首批兴建的“三惠之一”。灌区地跨南郑、城固两县,辖5个乡镇(办事处)54个村,总人口10.5万人,农业人口8.l万人,设施灌溉面积5.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5.1万亩。冷惠渠管理局隶属汉中市水利局,2007年经过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7名,其中纯公益性人员17名,准公益性人员20名。全局现有在职人员38人,离退休人员(含长期协议工)21人。2、目前灌区管理运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冷惠渠灌区自建成投运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抗御水旱灾害,服务灌区“三农”,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灌区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对灌区的稳定和发展构成威胁。具体表现在:2.1灌区自身“先天不足”,发展制约因素多。一是灌区地理位置的制约。灌区渠道沿南山绕行,北临汉江,西与南郑县红寺坝灌区接壤,东与城固县南沙河水库灌区相邻,灌区形似哑铃,沿汉江南岸呈条带形分布,东西长22公里,南北宽仅1.8公里,最窄地段只有260米。东、西两条干渠长27.6公里,沿途斗闸门多达55部,中上游段控制灌溉面积占25%、斗渠数量占75%。干渠水量调控难度大,尤其是西汉高速公路纵贯全灌区,将灌区沿顺长方向一分为二,导致干渠与高速公路之间的夹槽地带内涝严重,以下放水困难,进一步加大了用水管理工作的难度;二是灌区水源的制约。灌区取水方式为低坝自流引水,尽管冷水河多年平均径流量达5.72亿m3,但受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制约,往往造成夏灌用水高峰期干旱缺水,非用水高峰期的河道径流又白白浪费,致使灌溉供水保证率偏低,灌区年均缺水309.7万m3;三是灌区面积逐年削减。随着汉中市中心城区向南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年加大,有效灌溉面积呈年均近千亩递减的势头,灌区农业灌溉水费收入逐年下滑,管理局难以维持正常运行。2.2历史遗留问题多,单位包袱沉重。一是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得不到财政支持。全局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总数的55.3%,由于管理局长期以来的入不敷出,无力办理最基本的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干部职工生活费仍由管理局发放,风风雨雨几十年的水利职工,退休生活得不到保证;二是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在职38人中,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仅有9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5人,技术力量十分薄弱;29名工勤人员中,50岁以上7人,35岁以下15人。具备较强基层水利管理工作经验的人手匮乏,人员青黄不接现象十分突出。2.3灌区改造投入不足,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冷惠渠灌区主要工程设施有:东、西干渠2条长27.6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10.3km,占干渠总长的37%;支渠4条长22.5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4.1km,占支渠总长的18%;斗渠55条长84.7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28km,占斗渠总长的33%;农渠431条长193km,已衬砌并完好长度58km,占农渠总长的30%。另有排洪沟13条长20.3km;小(一)型水库1座,总库容185万m3;抽水站2座,装机7台330KW。虽基本形成“旱能灌、涝能排,以灌为主和引蓄提互补,以引为主”的灌溉设施网络,但由于本灌区属1-5万亩的一般中型灌区,受国家投资方向的限制,灌区的维修

  改造一直受规模性资金的限制,致使骨干工程设施老化日益加剧。夏灌防汛期间,东、西干渠滑坡坍塌、渠水外渗浸淹民房和农田现象频繁发生,管理局每年必须投入5-6万元岁修资金,解决干、支渠险工险段和斗闸维修,才能勉强维持骨干工程的正常运行。加之末级渠系衬砌率低,输水损失严重,夏灌高峰用水期水量供需矛盾十分尖锐。

  2.4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灌区管理工作举步维艰。一是农灌水价长期倒挂。目前灌区仍执行1998年市物价局批准的28元/亩.年的水价,随着近几年政策性增资、运行维护费用增加,灌区水价成本已达66.5元/亩.年,造成灌区管理单位负债运行,职工生活清贫;二是继国家取消“两工”和农业税后,近几年中央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灌区农民粮种、农机具、农资等补贴等亩均已达七八十元,而农灌水费作为目前唯一的涉农收费项目,已遭到基层部分干部群众的抵触,导致随意拖欠和拒缴水费的情况愈演愈烈;三是城镇开发建设占用水利设施用地和有效灌溉面积,水管单位得不到合理补偿。被占用后的渠道由明渠改建为涵洞或暗管,使清淤维护难度增大,费用无从着落。斗渠、分渠权属不明,渠道必要的安全保护范围往往在开发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地方村组干部和群众变卖。尽管市政府2007年印发了《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属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区和安全保护区范围的通知》,对市属灌区各级渠道管理和安全保护范围有明确界定,但由于斗、分渠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形成了政策依据明确,但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操作的结果。2010年省水利厅又印发了《陕西省灌排工程保护赔偿补偿办法》,但因属部门行业规章,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地方保护主义干预,难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占地多为放水条件好、产量高的“良田”,每年水管单位必须按土地部门审批的手续核减水费面积,政府对水管单位缺少有效的补偿机制,灌区面临生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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