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19篇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19篇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关系  (一)两者的关系汉唐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的稳定,立法者主张刑法的轻缓化,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19篇,供大家参考。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19篇

篇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明刑弼教和德主刑辅的关系

  (一)两者的关系汉唐时期,由于社会政治的稳定,立法者主张刑法的轻缓化,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以教化为主,弱化刑罚,刑罚的惩治仅仅作为辅助措施。到了宋朝,“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却逐步被弱化了,理学家朱熹首先阐明了“明刑弼教”的思想,他认为道德和刑罚具有同样的地位。到了明朝洪武年间(也就是明朝初期),“明刑弼教”的思想开始向重刑主义方向倾斜,而且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付诸于实践。到了明朝中后期,统治者意识到了重刑主义带来的弊端,逐渐淡化了重刑思想,刑事立法又趋于轻缓。(二)两者的立法思想不同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对德与刑在治理社会上的地位的取舍。首先,“德主刑辅”是现代学者总结出来的中华法系立法特点之一,这一立法思想的产生主要是受儒家重视德教,轻视法律的影响。儒家德刑关系思想源于西周提出的“明德慎罚”,先秦儒家继承了西周的“礼治”传统,他们坚持以德礼教化的方式来治理社会,慎重使用刑罚,担心对刑罚的滥用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董仲舒对德刑关系的阐释最具有代表性,提出了“任德不任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将德与刑之间的关系比喻为“阳德阴刑”。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的思想逐渐成为主流。唐朝的《唐律疏议》又将其概括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治主义”是儒家政法思想的概括。而“明刑弼教”的思想从诞生之初依旧是依附于“德主刑辅”的,对“明刑弼教”的利用是在宋代以后,并且即使在宋代,“明刑弼教”也并未向刑法倾斜,但是到了明朝,朱元璋对其的运用变成了“重典治国”。法律学者曾宪义先生曾经指出明朝的法律思想之中,“明刑弼教”是其立法的指导原则,而“重典治国”是具体措施。(明朝洪武年间的刑罚是我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刑罚之一,例如,其实在明朝初期朱元璋在肃贪的过程中,加入的各种骇人听闻的刑罚,如凌迟、抽肠、刷洗、挖膝盖等等),(三)两者的思想产生以及变化不同“德主刑辅”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儒家又深受西周法律思想的影响。周灭商后,西周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两代的神权思想,并且汲取了夏商两代的灭亡教训,周公虽然不断宣扬天命和天罚的言论,但是“天命理论”对周灭商并没有正当性依据,因此周公为其统治的正当性找了一个理由,那就是“德”,因此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理论。随后周人提出了“以礼治国”,礼治最基本的原则是“亲亲”与“尊尊”,周公“制作礼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西周奴隶主规则的通知,但是综合“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礼治”的思想可以看出是在强调德行并用的基本精神。“德主刑辅”产生的时代背景是秦末战乱后的萧条社会,西汉统治者在灭亡秦帝国之后认识到了一味依靠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是有弊端的。汉初统治者主张的是“无为而治”、“轻徭薄税”、“约法省刑”和“重德轻刑”的黄老之学统治思想。汉朝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成就了“文景之治”,到了汉武帝时期,便由黄老之治向儒家思想的转变,也就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体系的诞生,并将其运用到统治之中,其主要内容一个是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另一个便是以“三纲五常”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明刑弼教”一语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今人普遍认为其最早萌生于魏晋时期。但在在宋代以朱熹为代表的学者对“明刑弼教”的思想内涵再次阐述之前,“明刑弼教”思想要么是极少被人提及,要么是附属于德主刑辅、大德小刑之下提出,其内涵同德主刑辅几乎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有学者认为,“明刑弼教”被重新阐释是由于中国封建体制社会在宋代开始走向衰落。虽然宋代不同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是整体的基调依然是在不断的内忧外患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社会局面之下的:中期表现为面对贫弱的现实生活而开始重视民事方面的立法和对官吏犯罪的宽宥;后期表现为不断激化的民族和社会矛盾,同样以“宽宥”来缓和日见增多的犯罪,同时通过敕例的形式来变通前代旧法,以应对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宋代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阐释的特点是强调了刑罚的地位,他认为刑与德不是从属关系,德只是刑的目的,两者可以不必在乎先后顺序。到了明朝,“明刑弼教”之所以向重刑主义倾斜,有学者认为这与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朱元璋的出身以及他的经历,朱元璋对贪腐的处置尤为严格。朱元璋将“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运用到明朝的法律体系中,最具代表的就是在《明大诰》中的运用,但是在明大诰施行之后,朱元璋发现“朝治而暮犯,暮犯而晨亦如之。”他认为自己的“重典治国治世”的目标并没有实现,他认为这是对贪官污吏的打击还不够,刑罚还不够严格,于是,他又对刑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调整。然而,到了明朝中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社会生活的问题出现,统治者在治国思路上做出了相应调整,在明朝中期,已经开始向“情法适中”转移了。(四)总结“明刑弼教”的思想在不同时代甚至是同一朝代都有着不同的变化,两者都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而产生的指导思想,并且在历史中循环往复,统治者一直在找德与刑的平衡点,但是最终都走向了专制。

篇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衡山王之子告发他就以不孝罪汉代引礼为法主要是通过司法法律解释和类似判例法的方式实现的是一种在儒家法思想的指导下对法律领域采取一步步逐渐改变社会的法意识法价值法行为法心理使之由法家倾向而转为儒家倾向当时还未出现大规模的系统化的儒家立法

  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

  法系是指基本特征相同的法律系统。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40年代,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博士开其先河,使用的中文译名为“法族”的概念,提出了《法律五大族之说》,将世界法系分为“印度法族、中国法族、回回法族、英国法族、罗马法族”。这以后,日本及西方不少法学家分别提出了三分法、七分法等等,最多的将世界法律分为16个法系。但无论何种分法,都不能把中华法系排除在外。也就是说,中华法系是人类有史以来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一,是世界公认的独具特色的一个法系。对中华法系的特点,法史专家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看法。今天在这里,因为时间有限,只讲讲中华法系中的法与德的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一、辩证中华法系中的几个主要概念法史学家一般用“礼法社会”“伦理法”“与道德相混成”等作为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这主要涉及三个概念。“法”,从文字学的角度,有多种解释。但在中华法系中,没多少异议,几乎都使用的三个含义。第一是准绳;第二是公平;第三是刑,古文字中,“法”、“刑”二字通用,法即是刑罚。“礼”。在甲骨文中是个象形字。徐中舒先生释:“象盛玉以奉神祇之器,引申之奉神衹之酒醴谓之醴,奉神祇之事谓之禮,初皆用豊,后世渐分化”。奉神祇要“尊”、要“敬”、要有相应的一套仪式,这些都是由礼字的原始意义引申出的意义。我们在政治制度史中讲周公“制礼作乐”之“礼”,引申之义就更宽泛了,这个礼几乎包括了当时的所有意识形态的东西,既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在《左传》中可以找到证明。这个礼是很广泛的,包含当时的政治制度、礼仪制度,又包含当时所说的“德”的含义。这是西周以来的传统思想,反映了周人或者周礼的实在内涵。“德”。在古代文献中,“德”字多独立使用。又有“礼德”或“德礼”“礼、乐政刑”并列的。这是为了强调德而从“礼”中把这一含义单独提取出来了,这里的“礼”就只剩下了“政治制度、礼仪制度”的含义。“德”的原始意义是什么,它在什么时候才有了今天我们所谓的“道德”的含义?或者说,与“罚”和“法”对举之“德”是什么含义?明乎此,我们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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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而讨论传统社会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及处理方法。“德”字由甲骨文的“徂”字而来。迄今发现的甲骨文中有“得”字而无“德”字。除了作为人名外,“得”字只有一个含义,即“有所得”。如径将“德”字判由“得”字而来,似太武断。甲骨文有可隶定为“徝”之字。《玉篇》“徝,:施也。”徐中舒先生认为:“甲骨文徝字又应为德之初文。(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页168-169)由此可以断定,在商代,最多只有“德”字之初文,作“徝”,其义“施也”是其原始意义。,这个意义为后世所保留。例如,孔颖达疏《礼记·曲礼上》“道德仁义”之“德”为“德谓善行”,即是这个意义。在金文中,“得”与“德”各为一字,字形不同且各有其义,以“得”为商代之“德”字却是想当然。(见武树臣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第73页,法律出版社2004.7,2009.2重印)金文中有“德”“惪”二字。但“德”字形符或作“彳”“辵”“言”、、、,似强调的是行为;“惪”则“从心从直”,强调的是思想意念。“惪”为道德之“德”本字。寻求与“刑”相对的“德”之含义,较为妥贴的方法,是比较《尚书》中各“德”字的内涵,求得与刑相对的“德”字的确义。对《尚书》各篇产生的时代,今人仍有聚讼。众所周知,它经过了曲折的流传过程,在内容上有可疑之处;在文字上,除西周极少几篇诰词外其余各篇大都程度不等地受过后来文字的影响。这些都为我们直接使用它设置了障碍。但究“德”字而言,情况似乎要好些。因为金文中有多个“德”字存留,至少可证《尚书·周书》中所用“德”字不必烦劳后人造作。所以至少我们可以这样说,检讨《尚书》和西周金文中“德”字之义,至少可以决断西周人对“德”字的理解,由此作为基点,再讨论此后之“德”及相关问题,就有了一个可靠基础。研究中华法系没有不引《尚书·康诰》中的“明德慎法”四个字的。一般讲这个“德”为道德之德。这是不确切的。顾颉刚、刘起釪先生有一个正确的说明,见所著的《尚书校释译论》中。他们认为:这里的德是指具体地给以恩惠,与具体地给以刑罚相并提。这里指的是指善行,并不是善心、不是思想意识,更不是道德修养。但行必发于心,要行德必要相应的“德心”,要有“善心”,所以“直心”为“惪”,经发展积累,逐步有了道德修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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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历史上,确切而比较全面地赋予“德”字今天我们所说的品德、道德的意义的人,应当是孔子。《论语》中没有“法”字,却有许多德字。这个德字,显然不是“明德慎法”中与“法”字对举的“德”字了。《论语》中又有不少“礼”字,也包含有道德修养的意义。孔子对德字和礼字有过不少阐释,这在一般讲中国历史的读物中都可以集中看到。以上我们从本源上粗略地清理了几个概念,目的是说明这几个概念是历史的概念,虽然都是同一个字或辞,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语境下,其含意是不相同的。这不仅在其形成过程中如此,在其含意相对稳定后也是如此。在秦汉之后的政治、法律文献中,既有“礼”中含“德”之“礼”,又有仅含“礼仪规则”之礼,要看具体的语境才能确定。二、中华法系形成的基本线索什么是中华法系?综合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撷其中要点述之,一为其法律渊源起自夏、商、周三代;二为其立法有一脉相承的成文法系统,并以《唐律疏议》作典型代表;三为其以中国本土为母体而为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所继受,形成一个系族;四为其法文化有着共同的或相似的价值观。后一点最是基本,它实际上是中华法系的特点。诸家对中华法系特点虽未能形成统一的说法,细加分析,中华法系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为儒家化的法律这一点实贯通于诸家所论之中,可谓共同的看法。从实际历史过程看,这一观点是站得住脚的。中华法系和儒家法思想的正统化、主流化成同步发展,它们互为因果,而两者的共同标志则是一个:法律的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经历了800多年的漫长时间。它从西汉开始,经过魏晋时期的发展,在北朝初具规模,到隋唐臻于成型。大致可以划分为4个时期。1、两汉:法律儒家化的孕育期中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运动孕育于汉代的“《春秋》决狱”之中。通过“《春秋》决狱”,汉儒逐步改变了法律的价值指向,确立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并通过以经断狱、以经释律,将一些礼制原则和规则引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这就是所谓的引礼为法。汉代的引礼为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朝仪。汉高祖刘邦的时候,叔孙通制定了朝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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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行“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汉文帝的时候,贾谊上《治安策》,论述周礼所谓“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汉文帝“深纳其言”“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3)创制上请制度。皇亲贵戚和大官僚有罪,司法官无权判决,只能上请皇帝裁夺。从西汉到东汉,应上请的范围越来越宽。(4)承认子为父隐的诉讼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发布诏令:今后隐匿让母、妻隐匿丈夫、孙隐匿祖父母,都不算犯罪。衡山王之子告发他,就以“不孝”罪“弃市”。汉代引礼为法主要是通过司法、法律解释和类似判例法的方式实现的,是一种在儒家法思想的指导下对法律领域采取一步步逐渐改变社会的法意识、法价值、法行为、法心理,使之由法家倾向而转为儒家倾向,当时还未出现大规模的系统化的儒家立法。2、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期魏晋时代法律儒家化有大的突破和发展,并为制定系统的儒家化成文法典奠定了基础,突出表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儒生注律和修律。东汉后期,经义折狱发展到了以经注律。叔孙宜、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余位儒生相继注释汉律。尤其是马融、郑玄,为一代名儒,他们所注释的经书,一直为后经学家所重视。儒生通过注律,获得了法律的解释权。儒生注律在当时形成了一种风气。晋代,张斐、杜预又同注晋律。杜预,也是有名的大经学家,他作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流传久远,影响很大。儒生修律就更直接地表明儒家掌握了立法权,从而在法律儒家化上迈出了新的一步。参加修定魏律的陈群、刘劭等人,都是熟读儒家经书、提倡“制礼作乐”的儒家信徒。魏律、晋律是封建立法史上由法家立法到儒家立法的转折点。第二,援礼入律。儒生注律和儒生修律,就很自然地以儒家思想为立法制律的宗旨,将礼援引入律,从而使法律儒家化有了较大的发展,表现如下(1)创“八议’’制度。“八议’’出自《周礼》,是儒家最重要、最得意的一项礼制。“八议”正式写入法律,始于魏律,以后沿用不改,它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2)创以五服定罪的制度。五服,是以血缘亲疏为差等的丧服制度。以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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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始于晋律,以后成为传统,这也是法律儒家化的一项重要内容。(3)魏律明文鼓励复仇:殴打兄或姊加重到徒刑5年;废除商鞅变法以来的成年之子必须分居的规定,将“父子无异财’’定为法律。3、北朝是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北朝各代的法律都出自儒生之手。他们把前代法律儒家化的成果归纳总结,损益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又根据礼制,又制定了不少新的原则和条文。(1)创制十条重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是为前代所没有儒家认为,不忠不孝,是违反天常、悖逆人理的弥天大罪。十条之中,属宗法伦理犯罪的将近一半。凡犯十条重罪,不入“八议”,且遇大赦不予宽宥。它是唐“十恶”之制的渊源。(2)存留养亲。北魏律规定,犯死罪者,若祖父母、父母年以上,家中无成年子孙,又没有叔伯父母、姊妹、侄儿等近亲戚,经过“上请”,可以留下来赡养老人。这是后代“存留养亲”制度的最早条文。(3)官当。唐律的官当制度也始于北魏。北魏律写道:五等爵位的贵族及五品官吏,犯罪后可以用爵或官当刑2年,免官3年后又可降以前一级任用。(4)加重伦理犯罪行为的处罚。北魏律规定,在父母死后服丧3年期间出来当官,称“冒哀求仕”,处“五岁刑”;子孙告发父母、祖父母,处死。北朝魏、齐、周三代,北齐律因袭北魏律,北周律完全模仿《周礼》,就法律儒家化而论,态度最积极,步子迈得最大。只因有东施效颦之弊,故后世不宗,隋唐律跳过北周而直承北齐律。至此,重要礼制大多采入法律,法律中维护宗法伦理的各项原则和条文,也大体齐全。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工作基本完成。4、隋唐是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期隋《开皇律》对北齐律中的儒家化法律大多予以承袭,唐《永徽律》又以《开皇律》为蓝本。它们都保留了汉魏以来伦理入法、更礼为律的成果,并加以完善。于是,八议、十恶、官当、五服定罪、同居相隐、存留养亲、允许复仇、女子“七出、三不去”,以及惩罚父子异财、居丧嫁娶、“冒哀求仕”等等,统统被熔于一炉。特别是长孙无忌等人作的《永徽律疏》,开宗明义就点出其立法宗旨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孔子提出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付诸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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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徽律》及其《律疏》的颁布,不但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立法的理论上集前代法律儒家化之大成,将它们系统化、定型化了。《唐律》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圭臬,宋、元、明、清各朝立法,都更改不多。明律初定时连篇目也“一准于唐”。《开皇律》《永徽律》等隋唐法典及《永徽律疏》的制定和颁行,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和定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标志着儒家法思想作为古代社会主流法思想地位的真正确立。若从制度体系的层面上看中华法系,那么,当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引进西方法理学、立法体例主持修定的《大清新刑律》为清政府颁布之时,可以说已经解体。三、中华法系中的德与法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中华法系其实是儒家政治主张在国家法律方面的思想与实践。充分而集中反映这一事实的历史文献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是中国正史的《刑法志》,再一个是成文法典。从它们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德与法的关系及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它们的调整。“二十五史”刑法志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二十四史”有刑法志12篇,加上《清史稿》刑法志共成13篇。各篇刑法志记载和阐述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不啻为各封建王朝官方的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论文,是我国古代的法律史。综观这13篇刑法志,内中所反映的一个总的思想理论基调,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为立论之依归。《汉书·刑法志》是13篇刑法志的第一篇。全文直接引孔子及《论语》之言十处,大段地摘引“孙卿”之言二处,,其他明确标明的征引的《诗》《书》、、《周官》等儒家经典中语录10多处。说明它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其开篇第一段即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说为论证明国家以及礼和刑的起源。紧接着以儒家立威辅德、以刑崇礼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法思想理论模式,以点明全文的立论指导原则:“《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圣人取类以正名,而谓君为父母,明仁爱德让,王道之本也。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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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说得很明白,“礼”是与“敬”对举的,而“刑”则是与“德”对举的。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抵遵循着《汉书·刑法志》的这个理论格局。如《隋书·刑法志》第一段录入了同样意思的文字:《记》曰:“‘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人有遁心。”其他《刑法志》也是将“导德齐’礼”的意思贯诸文中。用—句话来概括,那就是:以德统法,德主刑辅。中华法系高扬德之旗帜,同时砥砺刑法的利器,是很有道理的。在儒家看来,治理一个社会最根本就是要抓道德的教育,因为道德是自律的,如果所有人都崇德尚礼,就不会有犯上作乱之事,就不需要什么法律了。儒家从孔子开始,对社会秩序就有一个追求,就是“无讼”,就是让法官失业。他们认为强化伦理道德的建设,几乎可以解决社会的所有的矛盾。这种认识虽然有些理想化,但从道德自律对社会的巨大作用看,他们的追求是无可非议的,直到今天甚至将来也不会失掉其价值。我们将道德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一个人即人区别于兽的基本道德,其中包括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德两部分;一类是职业道德,就是对从事各行各业的人的特别强调的道德规范。传统的道德规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条件下,都有不同的提法和不同的范畴。忠孝仁义,温良恭俭让,礼义廉耻等等,在不同的场合都有不同的组合。但在一般情况下,极端地走向道德要求的反面,都是要定罪的。中华法系中,正面道德名称的反面,在刑律上就是相应的罪名。或者说,在中华法系中,重要道德问题都是入刑律的。例如,乱伦就是“伦常”的极端反面,是要治罪的。汉朝就有“禽兽行”罪,指卑幼与尊长妾婢的通奸行为,要治以重罪。《汉书·燕王传》载,刘定国继承了燕王之位后,就和他的父亲康王的妾通奸,生了一个男孩;又霸占自己弟弟的老婆;还和自己的三个女儿通奸。被人告发后,汉文帝让公卿们商议处理办法。公卿们一致认为:“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皇帝表示赞同,于是“定国自杀”。职业道德最受人们关注的是君德、官德、师德、商德等。君王失德,虽然无律可治,但最终会受到政敌或者民众的讨伐,商代夏、周代商,汉代秦,就是这样。有时后果没这样严重,但也会造成社会、政治的混乱,最后造成“惟刑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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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今天我们所说的钓鱼执法问题,根上就是执法者失去了“诚信”。对政府来说,最终会失去公信。例如隋高祖杨坚,就干过这种蠢事。他“性猜忌”,又不喜欢学习,对朝廷百官很不放心,不仅命令他身边的人监视“内外”,而且还玩钓鱼执法。《隋书·刑法志》载,他担心官吏们贪污受贿,就暗中使人到处去送钱财,只要你收了,就“立斩”。最高统治者失去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只能依靠酷刑维持统治。他晚年,“用法益峻”,而且不依法律条例行事,弄出不少冤案。在所有道德规范中,儒家认为最基本的就是孝。我们在这里粗略地考查“孝”和“不孝”在中华法系中的表现,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说明在中华法系中,一开始道德问题是入法的。孝是人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道德素质。《吕氏春秋·孝行览》引《商书》“刑三千,罪莫:重于不孝。”说明在商代“不孝”就是罪名。《尚书·康诰》:把不孝不友称为“元恶大憝”,要进行处罚,而且“刑兹无赦”。这种传统经儒家理论的说明,在法律制度上一直得到了保留和强化。晋律规定,凡子孙违犯父母教令,供养父母不够周到,父母到官府告子不孝,请求官府处死的,都应同意;并加重对奸伯叔母行为的惩罚。北魏孝文帝还根据“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的古制,认为现行律对“不逊父母”者处“髡刑”太轻,应当改重。甚至还有这样的案例:妻子无子而不娶妾,使祖宗香火断绝,应科以不孝之罪。《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重罪。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儿子闹分家;知道祖父母、父母的死讯而“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都要治重罪。宋元明清,基本继承了唐律。第二是说明在中华法系中,道德与法所调节的范围是因时变化的。举一例说明。宋太祖赵匡胤是个“孝友节俭”之人,他“承五季之乱”,所以“颇用重典”,对不孝的行为规定较以往更加严格。他当上皇帝后,非常强调对“孝”的立法。他下诏规定,遗弃有重病的亲属要治罪;父母在儿子要闹分家的,要处死儿子。父母生病,子女不去看望,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历来不至入刑。但宋太祖赵匡胤不能容忍。他下诏“蜀郡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这说明,在道德入法方面,是德衰刑进、德懋刑退的,都在随时进行着动态调整。四、谈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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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先德后刑,以德统刑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它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了德与刑的关系,是我们祖先对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是儒家学派对法思想和法文化的巨大贡献。我们应当珍视这一宝贵的历史遗产。第二,道德问题入法是中华法系的特点,道德衰颓到一定程度,总是要求有法律的救助,而且社会必须建立法律的再设防。因此,德颓律兴,势所必行,虽然这不是一件好事,但作为权宜之计,不得已而用之,亦可纠一时之弊。第三,重德教要从孝字抓起,以孝为核心。一个人连孝都做不到,还能树立其它什么好的品德?“百善孝为先”,树德应以孝为先,从小抓起,从自己的家庭抓起。如果你有老人健在,请孝敬他们,不然,你的子女也不会孝敬你。如果你有孩子,请培养他们的孝道,不然,先受其害的是你和你的家庭,后受其害的是社会和国家。不要埋怨他人,不要指望他人,先从自己做起,为了你的孩子和你自己,也为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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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历史分析

  周斌

  【期刊名称】《齐鲁学刊》

  【年(卷),期】2012(000)004

  【摘要】分析中国古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应置之于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儒家治国方略的历史维度中进行.德礼教化作为一种伦理功能,其实效性必须依赖于法律保障,否则只能是虚有其表的抽象观念.唐律以刑罚为后盾不遗余力地推行伦理教化、加强礼教的合法性与强制性,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伦理教化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效用.

  【总页数】5页(P78-82)

  【作者】周斌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唐朝“德礼为政教之本”与“以德治国”关系[J],乌凤芹;杨瑞玲2.谈大学生思政教学的实效性分析——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J],高亚敏3.分析茶文化中礼教形态对高校思政教育的借鉴作用[J],桂澜4.思政教育对医学生职业道德培养的影响分析[J],邹雪5.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中时政教学的应用分析[J],曹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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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2022届新教材高考历史一轮复习综合测评(二十二)法律与教化(含解析)新人教版

  综合测评(二十二)法律与教化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下表内容是关于秦朝法律的历史记述及出处。

  历史记述

  出处

  (陈涉等人)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服役)失期,法(指秦律)皆斩

  《史记·陈涉世家》

  御中发征(役),乏弗行,赀(罚)二甲。

  失期三日到五日,谇(斥责);六日到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的

  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水雨(不

  《徭律》

  能动工),除兴(免除本次征发)

  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A.秦律的规定只是故作仁慈,并不执行

  B.《徭律》中的表述是否属实需补充史证

  C.《史记》中陈涉故意曲解《徭律》

  D.《史记》和《徭律》的相关记载完全错误

  2.唐高宗曾命人对《永徽律》的律文进行逐条解释,撰成《唐律疏议》,提出“德

  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疏议》强

  调()

  A.“天人感应”

  B.法律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C.“三教合一”D.天理与伦理道德相联系

  3.[2021·河北石家庄高三质检]宋代,在养亲法令的保障下,官员在履行养亲义

  务的过程中拥有较多的选择。他们可以迎侍祖父母、父母,也可以申请闲职来解决养

  亲问题,同时还可以致仕、辞官养亲。据此可知,宋朝统治者()

  A.以养亲作为考核官员的主要标准

  B.重视官员的忠孝一体化

  C.弱化血缘亲情对社会的影响力

  D.意在强调官员“知行合一”

  4.《大明律》规定,严禁功臣勋戚恃势接受投献,用虚钱实契典买和侵占他人田宅,

  不许奸豪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这说明明代()

  A.重视保护私有财产B.土地兼并现象突出

  C.注重维护社会秩序D.推行重典治吏政策

  5.[2021·福建泉州高二段考]《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

  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

  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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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1·湖南长沙高三调研]罗马法学家吉拉尔力证《十二铜表法》的真实性。他从三个维度表明《十二铜表法》并非虚构:

  历史

  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多有《十二铜表法》的记载,且常引用其律文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适用于公元前5世纪农村公社解体

  法学后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用于公元前2世纪末手工业和

  商业已有了相当发展的罗马共和国时代

  语言《十二铜表法》条文所用的文字,都是当时的古拉丁文,

  学和公元前2世纪所习用的拉丁文,其体裁大不相同

  吉拉尔的撰述表明()

  A.综合多种历史叙述即可确认历史事实

  B.最完整的历史文本记录的历史最真实

  C.利用不同类型史料进行互证能形成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D.文学作品中关于《十二铜表法》的记录准确可信

  7.在11、12世纪西欧法律课上,教授们往往不是首先讲授现行法律,而是引入具

  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并依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进行分析。这主要表明

  罗马法()

  A.具有很高的宗教地位B.是维护天主教的工具

  C.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D.催生了人文主义思想

  8.[2021·北京朝阳模拟]1789年8月,法国制宪议会颁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明确提出了人权、自由、平等、法治、人民主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原则。这表明()

  A.法国改造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B.启蒙运动的思想在实践中彰显

  C.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诞生

  D.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在法国确立

  9.[2021·山东聊城高一期末]据中世纪以来的英国乡村惯例,穷人可以捡拾贵族

  庄园收割后土地上遗落的麦穗,贵族不得反对,富人则无此权利,许多穷人以拾麦穗

  为生。但到了18世纪末,高等民事法院应农场主的诉讼,否定了拾麦穗的合法性。这

  一变化()

  A.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B.不利于工业革命的发展

  C.体现了资产阶级统治的残酷性

  D.反映了英国社会道德的沦丧

  10.宗教改革后的新教把获利视为上帝对于选民的期望。新教伦理不仅鼓励人们通

  过勤奋劳动获得财富,而且把劳动看作远离罪恶和堕落的手段之一。新教还宣扬禁欲

  主义,主张节俭。这些新教思想()

  A.导致西欧道德日益败坏

  B.继承了天主教“因行称义”学说

  C.改变了欧洲民众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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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11.[2021·湖北名师联盟入学调研]《共同纲领》提出: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954年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对材料分析正确的是()A.后者是对前者的全盘否定B.两者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C.两者均由全国人大通过D.反映了社会性质正发生改变12.邓小平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主要反映了()A.加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要性B.要彻底破除个人崇拜“左”的思想C.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紧迫性D.扩大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艰巨性13.[2021·广西钦州模拟]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2004年,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说明我国()A.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B.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C.公民社会福利水平降低D.仅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14.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大庆精神到“两弹一星”精神到特区精神再到载人航天精神,这一系列时代精神的凝结说明了()A.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经验与教训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与成就C.改革开放的创新实践D.“双百”方针的执行情况15.2020年,“新冠”疫情突然来袭。面对危难,白衣“逆行者”、疫区“守护员”、最美“建设者”纷纷出现,无数个默默无闻的“小人物”,筑起了生命健康的防护墙;爱心口罩、爱心蔬菜、爱心药物等,无数个暖人心房的“小举动”,描绘了同舟共济的画面。据此可知()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践行B.我国注重以德治国C.艰苦奋斗精神是时代精神主流D.我国爱国主义教育十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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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选择题(本题共4小题,共55分)16.[2021·山东潍坊高二期中检测]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律疏议》对“孝”的规范,可谓达到极致,有关“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等材料二《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6分)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的侧重点是什么?并分析原因。(8分)

  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法律)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并且他提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致决不罢休……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止权力”。

  ——摘编自钱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政体思想评析》解读材料,结合世界政治史的相关史实,围绕“政体与法律”拟定一个论题,并就所拟论题加以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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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10分)

  (2)综合以上材料和问题,谈谈你对法律体系的认识。(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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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021·山东德州期末考试]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1949~200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简表

  时间

  立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

  1949~1954.8

  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一时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或者批准的法律共23件,包括政务院及所属各机构组织通则、土地

  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

  1954年,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通过的法

  1954.9~律共60件,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

  1958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兵役法、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等

  1966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工作。除1975、1978

  1959~年,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分

  1978别通过了新中国第二、三部宪法外,全国人大共通过法

  律6件,包括商标管理条例等

  除宪法修改3件和1982年宪法外,共通过法律126件,

  1979~包括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

  1992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993~2003.2

  除宪法修改2件外,共通过法律153件,包括立法法、行政复议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拍卖法、票据法等

  2003.3~2008

  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2件,包括劳动合同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破产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等

  ——摘编自陈斯喜《新中国立法60年回顾与展望》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表中某一时段或若干时段内容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予

  以说明。(要求:看法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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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测评(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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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解析:本题结合秦律考查历史解释。材料中《徭律》的规定和《史记》中有关

  陈涉的记述相互矛盾,《徭律》中的表述是否属实还需要补充史料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故B项正确;仅据材料不能得出“并不执行”的结论,排除A项;从材料不能得出陈

  涉故意曲解《徭律》的结论,排除C项;据材料无法得出D项结论,排除。

  答案:B

  2.解析:本题考查唐律的特点。根据材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知,《唐律疏议》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故B项正确;材

  料没有体现“天人感应”和“三教合一”的内容,排除A、C两项;天理是宋明理学的

  内容,排除D项。

  答案:B

  3.解析:本题考查宋代法律的特点。宋代官员养亲“可以迎侍祖父母、父母,也

  可以申请闲职来解决养亲问题,同时还可以致仕、辞官养亲”,这说明宋代统治者倡

  导官员忠孝两全,故B项正确;材料没有体现出对官员的考核,排除A项;重视养亲

  说明宋代强化血缘亲情,排除C项;“知行合一”是明代王阳明提出的,排除D项。

  答案:B

  4.解析:本题考查《大明律》。依据材料中《大明律》的规定来看,《大明律》一

  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解了阶级矛盾,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故C项正确;

  材料只涉及对特权阶层侵犯他人田宅、人身行为的规定,对其他阶层侵犯他人私有财

  产的行为未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得出“重视”,排除A项;材料中《大明律》只是禁

  止功臣勋戚侵占他人田宅,不代表当时土地兼并现象严重,排除B项;材料未表明明

  代对所有官吏的行为都进行严格管理,D项以偏概全,排除。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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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解析:本题考查清代法律的特点。题干中的规定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符合宋明理学对于礼制的要求,从而导致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忽视,B项正确;题干叙述了父子的法律责任,没有体现皇权至上,排除A项;题干没有体现法律的贵和贱,排除C项;仅凭材料中一项规定不能断定清代法律“主张同罪异罚”,排除D项。

  答案:B6.解析:本题结合《十二铜表法》考查史料实证与历史解释。材料中吉拉尔从历史史料、法学史料以及语言学史料方面论证《十二铜表法》的真实性,说明不同类型史料进行互证能形成更具说服力的解释,故C项正确;确认历史事实不仅仅需要历史叙述,还需要实物史料,排除A项;历史文本记录、文学作品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排除B、D两项。答案:C7.解析:本题考查罗马法的影响。材料“引入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并依据罗马法条文以及教会法对它们进行分析”说明罗马法有较强的生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故C项正确;罗马法并非宗教法律,排除A项;从材料无法得出罗马法是维护天主教的工具,且本身说法错误,排除B项;材料并未涉及人文主义思想,排除D项。答案:C8.解析:本题考查《人权宣言》。材料“人权、自由、平等、法治、人民主权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原则”体现了启蒙思想,故B项正确;由材料看不出当时法国的政体,排除A项;近代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排除C项;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在法国确立,排除D项。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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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解析:本题考查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根据材料可知,18世纪末英国高等民事法院否定了中世纪以来穷人拾麦穗的乡村惯例,这有利于保护农场主的私有财产,故A项正确。

  答案:A10.解析:本题考查宗教改革的影响。获利、勤奋劳动、节俭等均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说明新教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故D项正确;A项与材料的主旨不符,排除;材料内容与天主教“因行称义”有本质区别,排除B项;宗教改革并未改变人们的信仰,排除C项。答案:D11.解析:本题考查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成就。《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制定的,当时中国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允许私营经济发展。1954年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故要求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变化体现了中国社会性质正发生改变,故D项正确;1954年宪法并不是对《共同纲领》的全盘否定,而是继承与发展,排除A项;《共同纲领》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的原则,排除B项;《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排除C项。答案:D12.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根据材料“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知,邓小平主要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故C项正确;材料没有论述执政党的地位问题、个人崇拜问题和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排除A、B、D三项。答案:C13.解析:本题考查中国新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材料中1982年到2004年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体系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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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益完善,故B项正确;材料信息的侧重点是社会保障体系,不是法治建设,排除A项;改革开放后我国公民的社会福利水平在不断提高,排除C项;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全社会,并非仅仅针对弱势群体,排除D项。

  答案:B14.解析:大庆精神反映了大庆油田建设的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反映了科技领域的忘我奉献精神,特区精神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创新精神,这些都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故B项正确。答案:B15.解析:据材料可知,人民群众崇德向善、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了实处,A项符合题意;其他三项皆非最佳选项。答案:A16.解析:第(1)问据材料一“《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其篇名为……断狱”可得出《唐律疏议》体系较完备;据材料一“对‘孝’的规范……有关‘孝’的律文有几十条”可得出《唐律疏议》重视儒家伦理道德;据材料一“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并结合所学知识可得出《唐律疏议》影响深远。第(2)问第一小问,据材料二“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可得出与《唐律》重礼乐教化相比,《大明律》更重刑民钱粮;第二小问,据材料二“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并结合所学知识,从经济、思想、政治等角度入手进行解答。答案:(1)特点:体系较完备;重视儒家伦理道德;影响深远。(2)侧重点:与《唐律》重礼乐教化相比,《大明律》更重刑民钱粮。原因: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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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市民阶层壮大,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猛烈冲击;各种社会矛盾尖锐;政治斗争的需要。

  17.解析:本题考查近代西方法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本题属于开放性试题,言之有理即可。作答时要首先从材料中提取相应信息,阐明观点,也可从“英国《权利法案》开始确立君主立宪制,促进了英国社会进步”的角度引用英国君主立宪制形成的相关史实进行论述;也可从“美国颁布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的角度引用美国民主共和政体形成的相关史实进行论述。要做到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合理。

  答案:示例一:论题:英国《权利法案》开始确立君主立宪制,促进了英国社会进步。阐述:17世纪英国处于斯图亚特王朝封建专制统治时期,詹姆斯一世、查理一世均坚持“君权神授”,专制独裁统治严重阻碍了当时英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也损害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导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1689年英国颁布《权利法案》,用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开始确立君主立宪制。这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促进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也为工业革命提供了政治前提,为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提供了范例。总结:人类政治文明具有多样性,选择何种政治体制应该根据国情决定,要确保人民民主权利,有利于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示例二:论题:美国颁布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阐述: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组成松散的邦联,使美国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1787年美国颁布了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制,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暴政的出现,由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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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了总统制共和制政体。这为美国后来长期稳定繁荣提供了政治与法律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种政治体制模式。

  总结:政治制度的设立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18.解析:第(1)问第一小问,据材料二“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可得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据材料一“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结合古代中国的相关知识可得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对比作答;第二小问,从经济、政治两个角度对比分析即可。第(2)问,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一定时期的法律体系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又反过来影响该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发展。答案:(1)不同:欧洲法律体系特别强调法律至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中国古代法律则强调法律为君主统治服务,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原因: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欧洲君主专制统治相对薄弱;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2)一定时期的法律体系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又反过来影响该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发展。(其他答案言之有理也可)19.解析:根据材料提供的信息,结合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影响,可得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着的。如《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作用,对新中国的各项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写入宪法,体现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以1982年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为新时期的建设保驾护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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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示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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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法:我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说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通过的《共同纲领》带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对刚刚诞

  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1954年,为了从政治上向社会主

  义过渡,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

  质的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也指明了全国人民继

  续前进的正确道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制定了1982年宪法,

  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此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

  国人大又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使之适应了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实践证明,只有不断与时俱进、自我完善,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国际、国内社会,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示例二:

  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说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做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国家立法工作全面展开。1982年宪法的颁布为新时期社会

  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

  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2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件数大为增

  加。一方面我国加强了经济立法,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另一

  方面,国家针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制定了相关法律,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从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顺利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吸取经验教训,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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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义民主,促进了民主政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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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精神主旨:以德治国

  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成果根本的创造力,是民族历史上道德传承、各种文化思想、精神观念形态的总体。中华传统文化是以老子道德文化为本体、以儒家、庄子,墨子的思想、道家文化为主体等多元文化融通和谐包容的实体系。中华传统文化亦叫华夏文化、华夏文明,是中国56个民族文化的统领。而流传年代久远,分布广阔,被称为“汉文化圈”,文化是宇宙自然规律的描述,文化是道德的外延;文化自然本有,文化是生命,生命是文化;文化是软实力,是决定一切的内在驱动力;文化又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思想精神,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根本。

  中华传统文化是一种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中心主义的伦理型文化。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德治国。《说文》释“德”字从“彳”从“直”从“心”,意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把心思放端正,以直心正身、真心诚意对待他人。以德治国就是用这种正直、真诚的思想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治理国家,充分发挥道德的政治功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不断进步。

  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厚重精深的,举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德主刑辅”

  德治起源于西周,孔子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而“周人尊礼尚施”。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为施政的方针。春秋时期思想家提出“以德和民”、“以德抚民”,认为“德,国家之基”。孔子进一步指出“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认为作为治国方略,道德比刑罚更重要。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依靠政令、刑罚来治国,只能使人民免于犯罪但不能以犯罪为耻;而如果以道德、礼义来治国,则不但能使人民以犯罪为耻,而且主动遵守规矩。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礼本刑用的治国方略。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政”的理论,其要义是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要求统治者“以德行仁’,“以德服人”,并通过“明人伦”,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提出“隆礼重法”,但仍强调“教化为先”,反对“不教而诛”总之,早在先秦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已经产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不仅视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根,而且以道德为治国平天下之本。

  汉朝建立后,“德主刑辅”的思想不仅获得了新的发展,而且逐渐成为封建王朝安邦治国的指南。在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国安邦之方略。

  “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范“仁孝之礼”纳入法律。《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着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二“民惟邦本”

  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张“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

  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作安邦立国的根本。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此即人们所谓民本之意。孔子还主张“泛爱众”,要求统治者实行“庶民”、“富民”、“教民”的政策。他反对残害人民的“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子产对人民的态度更为进步,郑国有人提出“毁乡校”。子产不同意,他说让百姓在乡校中“议执政的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子产身为郑国的卿,主张让百姓议论朝政,把批评他的人看作老师。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民本思想,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光芒。

  战国时期孟子创立“仁政”之论,不但主张分给每家农民百亩田、五亩宅,“勿夺其时”川,而且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掷地有声、千古铿锵的名言,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民众比国家、君主还要重要的思想。正因为民众是国家之本,所以应该“保民而王”。象夏桀、殷纣王那样“残贼仁义”的独夫,人们将他们杀死,是“诛一夫”,而不是“弑君”。与孟子同时的苟子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思想对后代的皇帝如唐太宗等人影响很大。

  秦汉以后,“民惟邦本”的思想更加深入民心。贾谊认为“民者,万世之本”,“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新论,并主张平分土地。朱熹说“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只有“行仁政”,才能符合“天意民心”。王夫之认为“无民而君不立”。黄宗羲进一步谴责“君主以一人一姓之利而夺天下人之利”,以至“茶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他愤怒地质问:“岂天下之大于兆人百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这是一种强烈反对专制统治的呼声,表明古代民本思想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

  近代以来,许多先进的思想家继承古代民本思想的传统,又引进西方民主理论,提出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蓝图。康有为打着仁义的旗号,主张“博爱济众,爱人利物”。他的理想是建立没有监狱、没有刑罚、没有军队、“至仁至治”、“尽善尽美”的“大同世界”。从这里我们可以依稀看到,在康有为所描绘的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人间天堂”里,古代“民惟邦本”的魂灵还在悠然徘徊。至于孙中山创立的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和民主共和国的主张,虽然从本质上讲已经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治纲领,但其内容仍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民惟邦本”的思想。特别是民生主义方面,尤其体现了孔子“爱民”、“利民”和“富民”的主张。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与传统的“均田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一脉相通。他为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亲笔题写的“天下为公”四个大字,出自《礼记·礼运篇》,更是对孔子大同理想的颂扬和直接的继承。

  以“德主刑辅”和“民惟邦本”为基本内容的中华德治传统,是中华传统美德和政治文化智慧的结晶,几千年来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从而对中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确立,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是以“礼仪之邦”着称于世的中华民族须臾不可丢失的传世国宝。今天,虽然时代和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道德规范也不同了,但历史上德治传统的优秀内容仍然是“对我们有用”的“珍贵品”,其所蕴含的重德思想和民本精神对我们实行以德治国,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素质和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精神,都具有现实的意义,是推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二:现代社会的特征与问题

  道德观与价值观青黄不接

  1.我们的信仰开始缺失,在丰富的物质背后,总是感叹生活的空虚和无聊。其实这是因为我们正在开始同化,我们没有独立的思考时间,总是成群结队的参与活动。即使在最独立的考试过后,失意者一起抽烟喝酒安慰,生活便又重新开始。其实我们应该想到,很多我们的经历,包括考试和决定,和别人是没有关系的。

  2.无聊的任何时间都填满在网上,但又不会去关注或学习新的知识。只是热衷于各种论坛之间,看被PS过的图片和那些无厘头却毫无意义的话语。每天的快乐来源于此,却习以为常。

  3.看到任何一样自己不顺眼的东西都会想尽方式来谩骂和攻击,或看到这样的评论也会觉得不错。

  4.很多社会的事件不再去求证真实性,而是人云亦云的跟风,快餐式文化的社会中,享受过一日即一日的生活,或许还有那么点唯恐社会不乱的心理。

  5.成功的定义就是LV,奔驰和别墅。只追求好莱坞式的感官的享受。却未曾想过自己的价值其实是自己创造的。

  6.对于现实中的弱势抱着鄙夷的态度,因为自己所谓成功的价值观。对于任何一个帮助你的人,即便是替你收下垃圾的清洁员,都不会说一声谢谢。觉得这样的一切再正常不过。

  7.在别人误解自己或评论自己时,希望别人将心比心,或用包容的心态来看待自己。自己却不曾想过宽容和善待他人。

  8.不曾想过付出,总希望所有的人都对自己好。宽以律己,严以待人成了这个社会的主旋律。

  当我们做这些行为的时候,我们应该想到,还有更多的未成年人也遨游在网络。他们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没有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当网络上种种开始潜移默化他们的时候,我们的下一代是在怎样的生存状态下成长。是不是他们会变得更加的冷漠和无知,他们更爱朋友一起扎堆玩乐,连梦想都不曾有过。他们已没有了心思放在学业上,靠着在屏幕上一遍遍的刷新来消磨时间。我们肯定不会想过,下一代的很多教育都来自于网络。因为他们或许不再爱看书,看好的电影。快餐式的网络文化正渐渐影响着他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所有的一切背后,都让我们的善良被包裹在层层大衣之中,整个社会也开始变得日趋冷漠。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让这个世界更完善的能力。我也一直希望因此做一个NGO的组织,来更好的提倡青年人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是一个没有利益但有冗繁的任务。但我们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更多的,我们是下一代模仿的榜样,无论好坏。

  中国当代伟大的人民思想家谢周勇,于2001年6月,在他的《论新时代》一书中,在世界上首次提出社会人道概念,创立了伟大的社会人道主义学说,将中国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到社会人道主义阶段,才真正为传统文化的科学发展奠定下了伟大的基石。

  谢周勇指出:人类只是在社会人道的前提下,才能够规定出适应自身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生产力与社会人道的关系构成了人类的本身所固有的一切,并直接

  进入了我们人类的历史;而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直接进入了我们人类的历史。后者仅仅表明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从实际存在的事物中得来的,但却不是从人类的本身所固有的一切——即最初的现实的联系之中得来的,因此,它所表明的就仅仅是关于世界以及关于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的实证知识,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就已决不是哲学,而只是实证科学。但是,这样一来,人类的世界观却由此而真正地豁然开朗了。我们从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社会是以“社会人道”和“非社会人道”之分,而不是以所有制形式之分才是真正的科学。

  谢周勇正确地解释了中国和人类历史上的各种思想流派、宗教问题。他说:“在人类历史上所产生的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儒家、道家、法家……等等所有曾(或者尚)有益于人类的思想流派、宗教,他们都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区域的社会人道具体的产物---就此,我们关于各种思想和宗教,或者我们人类关于对各种思想和宗教的理解,应该是十分清楚了”。

  谢周勇将中国古代朴素的各种思想流派,以及世界各种宗教、哲学、思想流派等,推进到科学的社会人道主义阶段,为泓扬、发展传统文化,并融入、走向世界,做出了伟大贡献,成为影响世界的思想家,标志着中国重新成为世界思想的中心,成为中国梦、世界梦真正科学的理论基础,再次成为中国人的骄傲。

  三:传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现代价值

  正我们正在进行的现代化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大工程。但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必然地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样包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而文化建设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现代化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是中华民族确立的奋斗目标,早在鸦片战争结束以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探索和寻求中华民族现代化的道路。在洋枪洋炮的震撼下,有识之士先后提出了“师夷长技,以治夷”和"学习西方,拯救中华"的口号。“戊戌变法”和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领导的民主革命,其实质都是寻找一条振兴中华的道路,尽快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起就一直把探索民族的彻底解放和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作为自己的历史使命。共产党人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逐个的落后状态,尽快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须首先组织人民变革旧的社会制度,推翻旧的国家政权,扫清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社会制度障碍,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然后在新制度的基础上发展经济,革新政治,繁荣文化,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的正确选择。从1921--1949年这28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浴血奋战,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摸索出一条使中华民族政治独立,民族经济发展,进而使中国能尽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康庄大道大路。

  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为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方向。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其性质、面貌和发展水平的根本属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就是要实现民族的复兴、人民的富裕、国家的强盛。而这一切,最终要依靠发展才能变为现实。

  从社会发展的矛盾运动规律看,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一国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建设社会主义,首先要集中精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首先要集中精力推动社会生产力的现代化。只有生产力充分发展了,才能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过去,对“姓资”、“姓社”等问题的争论,曾干扰了人们抓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决心。但我们党排除了各种错误思想的干扰,牢牢抓住了发展这个主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

  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十几亿人口,使社会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诸如突出的产业结构性矛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等,都直接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矛盾的解决、困难的克服,最终只能依靠发展。目前达到的小康是低水平、不全面和不平衡的。21世纪的头20年,只有抓住发展,才能将“总体上的小康”变为“全面的小康”,才能把“低水平”变为“较高水平”,“不全面”变为“比较全面”,“不平衡”变为“相对平衡”。

  从当前的国际环境看,只有发展才能使中国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来看,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科技方面的优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只有发展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充分显现,西方敌对势力遏制、“西化”、“分化”的图谋才不会得逞;只有抓住机遇、充分发展,才能成功地化解风险,趋利避害。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发展有了新的内涵。这种发展包括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发展注意控制人口增长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和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注意合理开发资源、节约资源、培育和保护资源,保护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持和谐统一;这种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者之间的高度统一,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先进制度的统一。坚持这样的发展,才是把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才能顺利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篇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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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1.引礼入法。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2.礼法融合。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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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礼法合一。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

  “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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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三、传统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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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2.“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

  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篇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试论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

  中华传统文化是一种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中心主义的伦理型文化。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德治国。《说文》释“德”字从“彳”从“直”从“心”,意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把心思放端正,以直心正身、真心诚意对待他人。以德治国就是用这种正直、真诚的思想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治理国家,充分发挥道德的政治功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不断进步。

  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厚重精深的,举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德主刑辅”德治起源于西周,孔子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而“周人尊礼尚施”。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为施政的方针。春秋时期思想家提出“以德和民”、“以德抚民”,认为“德,国家之基”。孔子进一步指出“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认为作为治国方略,道德比刑罚更重要。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依靠政令、刑罚来治国,只能使人民免于犯罪但不能以犯罪为耻;而如果以道德、礼义来治国,则不但能使人民以犯罪为耻,而且主动遵守规矩。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礼本刑用的治国方略。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政”的理论,其要义是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要求统治者“以德行仁’,“以德服人”,并通过“明人伦”,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提出“隆礼重法”,但仍强调“教化为先”,反对“不教而诛”总之,早在先秦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已经产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不仅视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根,而且以道德为治国平天下之本。汉朝建立后,“德主刑辅”的思想不仅获得了新的发展,而且逐渐成为封建王朝安邦治国的指南。在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国安邦之方略。“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范“仁孝之礼”纳入法律。《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

  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

  二“民惟邦本”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张“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作安邦立国的根本。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此即人们所谓民本之意。孔子还主张“泛爱众”,要求统治者实行“庶民”、“富民”、“教民”的政策。他反对残害人民的“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子产对人民的态度更为进步,郑国有人提出“毁乡校”。子产不同意,他说让百姓在乡校中“议执政的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子产身为郑国的卿,主张让百姓议论朝政,把批评他的人看作老师。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民本思想,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光芒。战国时期孟子创立“仁政”之论,不但主张分给每家农民百亩田、五亩宅,“勿夺其时”川,而且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掷地有声、千古铿锵的名言,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民众比国家、君主还要重要的思想。正因为民众是国家之本,所以应该“保民而王”。象夏桀、殷纣王那样“残贼仁义”的独夫,人们将他们杀死,是“诛一夫”,而不是“弑君”。与孟子同时的苟子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思想对后代的皇

  帝如唐太宗等人影响很大。秦汉以后,“民惟邦本”的思想更加深入民心。贾谊认为“民者,万世之本”,“与民为

  敌者,民必胜之”。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新论,并主张平分土地。朱熹说“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只有“行仁政”,才能符合“天意民心”。王夫之认为“无民而君不立”。黄宗羲进一步谴责“君主以一人一姓之利而夺天下人之利”,以至“茶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他愤怒地质问:“岂天下之大于兆人百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这是一种强烈反对专制统治的呼声,表明古代民本思想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近代以来,许多先进的思想家继承古代民本思想的传统,又引进西方民主理论,提出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蓝图。康有为打着仁义的旗号,主张“博爱济众,爱人利物”。他的理想是建立没有监狱、没有刑罚、没有军队、“至仁至治”、“尽善尽美”的“大同世界”。从这里我们可以依稀看到,在康有为所描绘的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的“人间天堂”里,古代“民惟邦本”的魂灵还在悠然徘徊。至于孙中山创立的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和民主共和国的主张,虽然从本质上讲已经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政治纲领,但其内容仍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民惟邦本”的思想。特别是民生主义方面,尤其体现了孔子“爱民”、“利民”和“富民”的主张。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与传统的“均田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一脉相通。他为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亲笔题写的“天下为公”四个大字,出自《礼记·礼运篇》,更是对孔子大同理想的颂扬和直接的继承。

  以“德主刑辅”和“民惟邦本”为基本内容的中华德治传统,是中华传统美德和政治文化智慧的结晶,几千年来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从而对中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确立,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是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的中华民族须臾不可丢失的传世国宝。今天,虽然时代和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道德规范也不同了,但历史上德治传统的优秀内容仍然是“对我们有用”的“珍贵品”,其所蕴含的重德思想和民本精神对我们实行以德治国,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素质和发扬人民当家作主精神,都具有现实的意义,是推进中华民族凝聚力不断发展的原动力,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篇八: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仹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劢社会整体的和谐収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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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作者:靳梦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

  摘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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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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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十恶”制度,对严重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礼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礼的含义、内容、价值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传统伦理的道德力量和国家法律的统治权威紧密结合,高度的礼法结合使《唐律》成为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推动了唐朝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司法实践领域,统治者也推崇“以礼为本,以刑为用”的法律思想,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明确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减”,儒家注重教化、慎于刑法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唐律》中对于死刑规定只分为绞、斩两种,较前朝轻缓。为了贯彻“恤刑慎杀”的思想,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对于死刑的核准由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才可执行等制度。统治者对“仁义”“德政”思想的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礼义精神、防范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礼法结合的意义

  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统治者通过礼以道德力量约束人们的言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遏制预防犯罪;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实施更加彰显了礼崇高的地位。礼与法彼此交融、不可分割,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权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礼法结合体现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需要一种与经济制度和宗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政权的稳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为统治者采纳,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在封建社会中,君臣上下、父子长幼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关系享有截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维护宗法等级,认同在宗法等级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礼法结合之后,礼涵盖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各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纲纪法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常标准。

  儒学家通过引经注律,以儒家经义为思想原则对法律进行注释,通过法律的实施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仁”“德”推广为社会行为准则,既实现了礼法结合,使礼凭借法的强制力得到保障,又使法通过礼的渗透为人们普遍接受。礼成为社会普遍认可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普遍遵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礼作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指导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现,也是一套自上而下普遍推行遵守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紧密结合,礼作为法的核心,法作为礼的载体,两者难以区分,违反礼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礼依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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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强制力和个人道德修养共同维持,成为一套混合政治、道德、法律多重要素的治理体系,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发展,与礼法结合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1]《史记》司马迁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2]《礼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3]《汉书》班固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

篇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及现代意义

  赵玉环【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独具特色,其特质体现在礼法结合、礼刑并用、伦理立法、重刑轻民等诸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同期及后世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特色鲜明的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当从中汲取营养,努力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期刊名称】《管子学刊》【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4页(P89-92)【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特质;现代意义【作者】赵玉环【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25.19

  文明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它标志着人类进步的程度和状态,代表着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方向。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律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1];董必武也曾经说过: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2]法律本身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的法律亦是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就已经建立了国家,有了初步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不仅起源早,而且在长达四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出现过中断,这一点在世界文明古国中独具特色。所以说中国法律的发展是绵延不绝、前后相承的,自古至今形成了一个博大而精深的完整系统。一、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所谓特质,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与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文明所不同的地方,这里抛开共性不谈,只谈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个性。概括地讲,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是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3]具体来说,同其它国家的古代法律文明相比,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具有以下独特之处:1.礼法结合的特征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被统治者改造成为体现“别贵贱、序尊卑”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指的是亲亲、尊尊,以及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亦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礼在周代的时候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所采纳。自此西汉便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并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

  是引礼入法,把礼引入法律,做到礼法结合,其途径是汉儒们的说经解律、引经断狱,魏晋律学家们的引经注律和引经入律,使礼法的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晋代制定的《晋律》把关于丧礼的五服制度确立为“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礼的规范开始法律化,礼直接入律,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明清的法律则直接把服制图列在法典之首,足以看出礼在律中的重要性。到了唐代,礼和法的结合已经到了水乳交融、密不可分的程度。其具体表现是礼的重要原则和内容要么成为制定法律的最高准则,要么干脆直接被吸收为法律的一部分。比如礼的基本内容“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定的指导性原则,《北齐律》中曾规定反逆(造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等“重罪十条”,就其实质内容来看,全是一些危害君权、父权、夫权的行为。这些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在隋唐以后一直是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2.礼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礼与刑自西周开始就成为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者,禁于将然之前”[4],礼侧重于预防犯罪,从正面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刑者,惩于已然之后”[5],对一切违反礼制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刑二者相辅相成,此之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6],或曰“出礼入刑”。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西汉时期重申了这一思想,《礼记◦乐记》记载:“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7]礼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结果是“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如此则乐达矣”。[8]隋唐以后,整个法制领域实现了礼与刑的高度结合。《唐律疏议》在首篇《名例》

  中即点明了礼与刑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9]从《唐律疏议》的内容中不难看出,统治者完全是以儒家经典《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思想来注释《唐律》,很多条文直接把礼义道德规范纳入刑律,使儒家思想法典化。礼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唐代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贯奉行的政策,它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与法律的统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始终贯穿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同时这也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治国的法律经验与策略日趋成熟,从单纯强调刑罚镇压,发展为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精粹所在。3.伦理立法现象的存在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与父母的地位都相当重要,中国古代有着强烈的家族本位观念,宗法血缘关系对个人有着很强的约束力。中国的传统法律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历朝历代的法律均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伦尊卑的等级秩序。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制度深深地烙上了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为了维护伦理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伦理立法。伦理立法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反映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各朝法律特别是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各朝均以法律的形式首先确认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鼓吹皇帝是全国父权的化身,以此加强君权,继而将亲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写入法律。例如《唐律》规定不孝罪为“十恶”之一,《唐律疏议》注对不孝罪的解释是:“不孝,谓告言、

  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10]从北宋起,家法族规成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它调整的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法族规的广泛流行,及其对国法的补充作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所特有的。4.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法律传统罗马法最发达的部分是它的民法,刑法的价值远逊于民法。中国古代的法律恰恰相反,具有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刑事而轻民事,重公权而轻私权,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认为中华法系有三个特点:(1)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2)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3)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11]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不发达,导致了以私权为调整对象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古代在皇权专制的统治下,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以惩恶为职责的刑法被特别强调,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有侵犯国家利益或君主利益的行为发生,则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至于私权观念则较为淡薄,私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被当作“细故”,通常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解,很少进行法律调整,其结果是导致民事法律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私法体系。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个人的价值决定于他们在伦常秩序中的尊卑和政治地位的高低。因此,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以平等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得不到发展,高压统治下的人们也极少会为身份自由去努力。至于为私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在统治者眼里是无足挂齿的细事争端,缺乏足够的重视。以上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最具特色的几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一点虽非我国古代法律文明所独有但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就是我国古代在世界上最早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其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约束司法长官权力的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要比西方罪刑法定主义的提出早了十几个世纪。该原则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中很有价值的一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二、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世界地位在中国,古代法律按最保守的说法也发展了四千年有余,这四千多年是一个不断积累、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此形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独树一帜、义理精深、特色鲜明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学界称之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明显不同于世界其它法系。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是非常早的,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之后就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的前列。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一大批秦代竹简,被史学界称为“云梦秦简”,经整理后分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等若干类别。云梦秦简是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它为研究秦代的法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与西方早期封建法典相比,秦律在时间上要早于西方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一千多年,而且在内容上也远比还停留在习惯法阶段的《撒利克法典》丰富得多。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以其丰富的内容、完整的体系,不仅对唐朝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同期及后世周边国家的立法也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为周边国家所长期效仿,起到了母法的作用。日本天智天皇时期制定的《近江令》和天武天皇时期制定的《天武律令》就是以唐贞观前后的“令”为蓝本的。至于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宝律令》,无论篇目还是基本内容都取法《唐律疏议》,只是作了一些删并而已。例如,将“八议”中的“议勤”、“议宾”删去,成为“六议”。《大宝律令》之后制定的《养老律》也同样是如此。日本法制史学者桑原藏博士曾经指出:“自奈良时代至平安朝吾国(指日本而言)王朝时代之法律,无论形式上与精神上,皆根据《唐律》。自德川时代至明治十三年顷为止,所谓日本之法律者,直接间接受明律之影响。”[12]穗积陈重博士也指出,明治三年十二月颁布的《新律纲领》,“系以中国之唐明律为蓝本”。

  [13]朝鲜半岛从三国时代就开始受到中国律令的影响,高丽王朝在与中国的密切交往中,不断吸收中国封建法律制度。高丽法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朝律令相同,而且在内容上,无论是刑名的规定,还是特权者的优待条款,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定,也都十分雷同。《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曰狱官令二条,名例十二条,卫禁四条,职制十四务,户婚四条,厩库三条,擅兴三条,盗贼六条,斗讼七条,诈伪二条,杂律二条,捕亡八条,断狱四条,总七十一条,删繁取简,行之一时,亦不可谓无据。[14]唐律对越南的封建法典也有着重要影响。越南的李、陈、黎、阮朝的法律制度受中国法律的影响,各王朝的典章制度大都取法于中国,其条目与中国唐明清法律大部分相同。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和陈太尊时期颁布的《国朝刑律》,都仿自唐律而成。唐律之后的中国历代法律仍然是周边国家模仿的对象,比如日本后来的法律就曾模仿《明律》以及《会典》,属于《大明律》之系统。其典型者有武家时代末期藩侯所撰法条以及明治维新时之《假刑律》、《新律纲领》及《改定律例》等。《大明律》传入朝鲜的时间,尚无明确记载,但《朝鲜经国典》作为朝鲜王朝重要的治国法典,就是受《大明律》影响的结果。如前文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特色鲜明,加之中国法律文化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其发展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周边诸多国家法律文明的演进,因此中华法系(或称中国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国法律史学家杨鸿烈先生认为“中国法系”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15]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世界地位,彰显了中华民族对于世界法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三、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现代意义中国古代法律作为以制度形态体现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是中国古代文化系统的

  构成部分,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对于现代法制建设仍具有借鉴作用。重新研究和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是关系到中国古代文明研究走向的重大命题。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治学原则,认真总结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卓越的创造性,有很多有益的东西可供我们吸收。例如“云梦秦简”,我们从中不仅可以看到秦律的残酷性,还可以看到秦代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其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原则、具体的法律条文等方面都存在科学性、合理性的因素,有些方面很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立法,更具先进性和时代前瞻性。比如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律不准捉取幼兽、幼鸟和鸟卵,不准毒杀鱼鳖;在春季,不准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这些可以称为祖训的法律条文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却没有好好遵守,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遭到了大量破坏,人类已经开始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在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律规定各级官吏要随时掌握并上报农业生产情况,如庄稼遭到旱灾、涝灾、害虫,谷物抽穗的顷数等等。在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秦律要求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并且规定了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统一了度量衡的管理和使用等等。很多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现在所欠缺,对照中国的古代法律,我们会发现值得我们汗颜的地方太多了。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非常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和睦和亲情,遇有纠纷的时候提倡用调解和调处的方式解决,强调息讼和息纷争。可见,讲求“和谐”是中国古代社会留下来的弥足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折射出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哲理思考和高超智慧,这对于我们今天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诚然,对于像我们这样一个法制历史悠久、法律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从古代法律文明到现代法治文明的转换存在一定难度,不可急于求成,因为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是

  有冲突的。现代法治文明需要从古代法律文明中不断汲取营养,结合现代社会实际,创造出能够融合古代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新的法律体制,这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若能如愿,也许对世界法律文明又是一个重大的贡献。我们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要实现中华法律文明的伟大复兴,我们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美]莫里斯.伟大的法哲学家法理学读本[M].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出版社,1959.467.[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520.[3]郑定.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制文明[J].人民论坛,2001,(1).[4][5]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M].北京:中华书局,1983.22、22.[6]王先谦.后汉书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4.545.[7][8]礼记正义[M].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0.1527、1527.[9][唐]长孙无忌.贞观政要(卷五)[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07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448.[1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11][日]浅井虎夫.陈重民译.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M].东京:内务部编译处,1915.236.[12][日]桑原口藏.中国法制史论丛[M].东京:弘文堂,1935.213.[13][日]仁井田升.栗劲等译.唐令拾遗[M].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126.[14][朝]郑麟趾等.高丽史卷八四刑法志一[A].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15]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

篇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评“德主刑辅”

  评“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思想自汉朝被董仲舒正式提出以来,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如唐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便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延伸与发展。它是整个封建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制思想,其核心内容甚至波及到当今人们的法律观念。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用为主,以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作用。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的状态。

  一、“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儒家认为,实行道德教化,可以使人为善,而刑罚则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可能消极地使人不敢为恶。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言论。这可以说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前身。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实施“仁政”的重要性。他认为,统治者只有实行德治,重礼义教化,实行仁政,方能统一天下。可是到了秦朝,统治者“专任刑罚”,无视道德教化,横征暴敛,结果只存在了14年就被农民起义军推翻了。西汉王朝建立以后,陆贾、贾谊等思想家总结秦亡的教训,先后向高祖刘邦和文帝刘恒提出文武并用、礼法结合的建议,封建统治阶级在政治实践中逐步予以实施,使它起到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然而,随着汉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贵族官僚、富商大贾的兼并土地之风盛行起来,而且法律日益严峻,社会上蕴藏着一次危机。于是,董仲舒在继承前人“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力图以它作为统治人民和解决社会危机的思想武器,“德主刑辅”思想就这样产生了。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它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了两千年。二、“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状况“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1.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2.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3.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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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4.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自董仲舒以后,历代一些著名思想家、政治家的思想主张,如王充的“文武张设”,李世民的“明刑弼教”,韩愈的“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司马光的“振举纪纲,一遵正法”,丘溶的“礼教刑辟交相为用”,康熙的“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德主刑辅的思想。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表面看来“德主刑辅”是统治阶级实行仁政,用更为文明的方式规范人民的行为。但由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实质上只是一种封建统治工具,坚决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却不惜牺牲被统治阶级利益。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不倡导严格公正法律制度的作法,几千年来一直阻碍着中国法律体制的健全与发展。

  三、“德主刑辅”思想在古代封建中国实施推广的根源通过对“德主刑辅”思想产生、发展及内容的了解,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它到底有何特殊之处得以在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中确立统治地位,在两千多年的封建朝代更迭中留存并代代相传?究其根源,我们可以看出,其魔力并不在“德主刑辅”思想本身,而在漫长时间内统治中国的封建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正是这种禁锢人灵魂的封建主义和封建中央集权制打造了“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并推动了它的发展。如果说董仲舒倡导的加强德治、轻视法治是一种试图摆脱野蛮的文明作法,那我们又如何解释随着世界文明的一步步发展,各个国家都在逐渐趋向法制化,其法律制度也在一步步走向健全与完善呢?比较中国,古代西方社会法律体系显然更为完整。这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在西方社会所占的地位远比中国为高。由此看来,极度专制的社会体制,缺乏民主思想,会导致法律无法在社会上普及。显而易见,没有了这重阻碍,社会进步也更加迅速。所以在我看来,拥有较为健全、民主的法律制度,也是西方在近代史上较东方更为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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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法律的核心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宪法,其主要意义即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方面看来,其主旨正与“德主刑辅”论相悖。在当今社会,“德治”与“法治”仍然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具有更为清醒的民主法律意识。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是要强调道德的作用,它可以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弥补法律的某些不足。

  (作者单位: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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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论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思想

  摘要:“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而“德主刑辅”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其基本内容,就是要求统治者治理国家必须以礼仪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儒家德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乃立国之本,把德治上升到关系国家强弱、治乱、兴亡的高度,对道德的社会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儒家的重德传统渊源流长,其萌芽于西周,形成于春秋,理论化于汉代中期,法典化于唐朝,并被其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继续尊崇沿用,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键词:明德慎刑;儒家;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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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引言…………………………………………………………………………………………1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1(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1(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1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2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4四、隋唐时期“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7(一)隋朝《开皇律》……………………………………………………………………7(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7结语…………………………………………………………………………………………9参考文献…………………………………………………………………………………10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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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德法兼治是中国传统的治国方略,发端于西周、确立于西汉、巩固于唐代的“德主刑辅”是中国德法兼治历史传统的主导倾向。德主刑辅是我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精髓,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命题,是我国封建社会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在历史上,“德主刑辅”作为儒家治国理念已延续两千多年,本文从“德主刑辅”建立的时代背景谈起,研究了在中国古代为何要实行“德主刑辅”这一治国理念,着重讲了周公以德服天下,明德慎罚的思想,讲了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从仁爱思想出发,继承并发展壮大“德主刑辅”这一治国政策。尔后,又从群儒之首董仲舒的思想谈起,明确了“德主刑辅”观念的正式确立。对中国法律传统中“德主刑辅”的思想内容、实现方式作了简要分析与阐述。

  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的渊源(一)“德主刑辅”的基本含义

  “德主刑辅”是中国几千年来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总结。“刑”在中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有两层基本的意思:一是“为政以德”的“德”,指与“法”相对应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措施,即执政者治国的措施应该得到民众的认同,符合民众的利益;二是“大学之道,在明明德”的“德”指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德主刑辅”算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国理念,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

  (二)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

  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首次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新命题,并在现实的治道中形成了“敬天保民”、“明德慎罚”1的政治思想和法治原则。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也就是要求统治者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对不可骄奢淫逸。所谓“慎罚”,就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当然,“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并不是对民众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小人”要“刑兹无赦”在“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以及“刑兹无赦”等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明确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即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领过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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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世舜,王翠叶.尚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79.1

  刑乱国用重典”。这一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巧妙的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增加了德礼教化与刑罚镇压的可操作性,从而体现了“以德配天”的崇高要求。2西周统治者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表明他们已经由夏商时期的崇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手段,逐步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这种崇尚礼治德化、先教后刑、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法律思想和法制原则,标志着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渐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必然反映到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以儒、道、墨、法四家为代表,各个学派分别形成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与法制主张。儒家学派创立于春秋末年的孔子。“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仪的人,由于孔子一生招收门生,传授知识,并且曾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身为日渐没落的贵族势力的代表,孔子亲身感受了春秋后期的社会动荡与激烈变革,亲眼目睹了一向为自己所倍加推崇的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的全面崩溃,试图竭力挽救行将就木的旧制度。为此,孔子拼命提倡“礼治”,重视“人治”,强调“德治”的法律观点。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宗法为秩序,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视“人治”,则指提倡“圣人治国”,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圣贤的君主;强调“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也即刑罚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为政以德”。“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孔子则对德进行了继承和改造,将“仁”入德,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另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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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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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现在法律思想上,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实行“德治”,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正如他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3“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孔子说“为政在人,取人之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他把“仁”作为最高道德标准和各种美德的源泉。孔子从“仁爱”思想出发,进一步发展了“明德慎罚”思想,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极力提倡“德治”。在统治方法上,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基本特征就是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而“以力服人”4是以往奴隶主贵族统治劳动人民的传统方法。奴隶主贵族根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一贯认为“折民惟刑”。5即迫使劳动人民服从统治的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刑罚,也即暴力。孔子曾经把这种传统的方法和他的“德治”的方法加以对比,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这里,他虽然亦未完全否定“政”、“刑”的作用,但与“德”、“礼”相比,则等而下之,他认为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服从统治。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和发展孔子“礼治”、“德治”之类的法律思想,重申“教以人伦”、“贵德而尊士”、“辅世长民莫如德”6之类的政治主张。为了缓和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他把孔子的“仁学”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劝诫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公开声讨专制暴君滥杀无辜,明确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的“民贵军轻”思想。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说”。他告诫统治者必须依靠道德教化来争取民众的支持和服从,“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当然仁政也需辅之以刑,“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虽大国必畏之矣”。但他又针对当时各国封建统治者滥用刑罚的现象而提出了“省刑罚”的主张,“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荀子基于其性恶论,以儒家学说为基础吸收了法治的思想,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礼、法并重,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政治文化模式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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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燕婴.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32.万丽华,蓝旭.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45.5王世舜,王翠叶.尚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63.6万丽华,蓝旭.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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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逻辑地引申出了其德刑关系构架: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德主刑辅,主张以礼统法。“故厚德享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养之、长养之,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7荀子的德主刑辅思想和孔孟有了明显的区别,已流露出重刑的苗头:“赏重者强,赏轻者弱;刑威者强,刑侮者弱”,“故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8孔子是春秋末期思想家中最强调“德化”、“礼教”的一个,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政与德、刑与礼的关系。在秦汉以后,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特别是他的“德主刑辅”思想,长期在法律思想领域中处于支配地位,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也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实践开通了理论先河。

  三、汉代“德主刑辅”思想的制度化

  秦统一中国是在法家法治思想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秦朝的帝国大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的烈火中轰然倒塌后,在秦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汉朝。汉朝是我国古代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在法律制度方面,汉朝统治者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又吸取了前朝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选择了法律儒家化的新方向。西汉初年,经历了秦朝十五年的暴政以及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粮食短缺。面对这种情况,恢复和发展生产、与民休息、恢复民力、就成为了十分紧迫的任务。在汉朝初期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黄老思想风靡一时,思想家以谈论黄老为时尚。黄老思想的核心是“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修养生息,以缓和社会矛盾,发展封建经济。汉朝统治者制定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一是减轻赋税徭役,二是大力宽省刑法。使生产发展,社会矛盾缓和,人民安居乐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到了巩固。汉初统治者崇尚黄老思想,并不是一味的排斥其他学说。他们一方面崇尚黄老,另一方面又标榜“仁义”一旦社会条件和同志环境发生了变化,其统治理论和法制指导思想便也随之进行调整和变化。汉武帝即位时,西汉王朝经过七十年的休养生息,已一改立国初期残破凋敝的景象,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西汉中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封建正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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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小兰.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47.安小兰.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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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的确立,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客观需要,汉武帝个人的才智和个性,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9这一思想领域的变化最突出标志,就是董仲舒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的形成。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并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这种“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新儒学影响法律的结果,就必然形成以儒学为指导的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主张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根据。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长居大厦,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10在董仲舒看来,德、刑之间有主次之分,天道是“阴者,阳之助也”;治理国家便是“刑者,德之辅也”,两者的关系是德主刑辅。同样道理,就像阴阳二者不可缺一,礼法也必须并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11礼与法二者的效用是一致的。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12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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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守华.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与基本精神[J].北京:对外经济贾易大学学报,1999,(4):7-8.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27-28.11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45.12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春秋繁露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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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像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13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学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的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封建思想体系。他的“德主刑辅”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他来源于先儒又高于先儒。这一思想被汉武帝采纳以后,便构成了与秦朝法家严刑峻法和汉初无为而治迥然有别的一种新的治国方案。作为一种法制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汉王朝乃至整个封建社会。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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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春秋繁露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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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四、隋唐时期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制度化的进一步完善

  (一)隋朝《开皇律》

  到了隋唐时期,隋文帝杨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定型“十恶”,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礼教,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十恶”制度从隋初确立到清末《大清新刑律》时正式废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对有效维护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二)唐朝法律“德主刑辅”思想最终成型

  唐初统治者吸取了之前历史各朝代交替的经验教训和各朝统治的不足之处,采取了前秦《荀子》的集大成者的儒家思想,荀子除了“内圣外王”外更有“隆礼重法”之说,唐朝统治者据此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扰昏晓阳秋相而成者也”。14可见唐统治者更注重以儒家的礼教道德思想来教化和禁锢人民的思想,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思想的源头,以达到治久安,维护其世代统治的目的,依照《荀子·王制》中“故先王明礼义以一之,……若是故奸邪不作,盗贱不起,而化善者劝勉矣”,在此指导思想下,立法唐律则实行了“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更以“三纲”之意按顺序,轻重制定了定罪量刑之标准。如“十恶”之次序和量刑轻重便明显体现了“三纲”中轻重次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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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纯之.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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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首先是维护君臣之纲的君权统治的犯罪,并予以最重的刑罚,其次告维护“父子之纲”的律例,现再次便是维护“夫妻之纲”的条文。而在亲属关系的长幼尊卑,亲疏远近也左右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可见礼学不仅成为其立法依据,更成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除此以外还以礼注律。可见唐律的立法思想是以“君臣、父子、夫妻”的儒家礼教的社会统治、家族俗理和道德伦理做为指导思想。唐律的立法理论以儒家人性思想为其逻辑前提,已是儒家法思想系统的立法理论。儒家引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已经开始,而以儒家人性思想影响法律决狱,政令实施和以章句注律实为法律儒家化运动的一种风气,日益根深蒂固。降至隋唐,统治者和立法者完全自觉地以儒家人性思想为修订律法的逻辑前提。儒家人性思想包括人性是什么和性可移与否两方面。于唐律中所体现的是“禀气含灵”与“情恣庸愚,识沈愆戾”的善恶之性和其皆可被教化而知耻且格两方面。性的善恶论成为唐律立法理论道德教化和刑罚制度同时并在的理论依据,而人性皆可被教化的思想成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的理论诠释。唐律的立法理论充分吸收和涵容了儒家人性思想,并将其渗透入建构的治人模式中。15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16在唐代,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即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力并进一步确立男尊女卑而且严格要求婚姻制度与儒家礼治的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唐律》最终完善了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可以肯定地说,唐代这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最终完成了整个封建帝国的礼法合一。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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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锋.唐律疏议德主刑辅立法思想和儒家人性论关系探析[J].四川: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5):2-3岳纯之.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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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它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它逐渐地对封建立法和司法实践起着指导作用,这种状况一直延续了两千年。德主刑辅思想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制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的局面却不能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即使如此,以辨证和发展的观点看,它包含有许多积极的、合理的因素,我们应当借鉴。因此,我们必须以发展的、全面的眼光重新审视它,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法律与道德都是并存的,不可偏其一。以“德主刑辅”为基本内容的中华德治传统,是中华传统美德和政治文化智慧的结晶,几千年来对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发展从而对中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确立,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是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的中华民族须臾不可丢失的传世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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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王世舜,王翠叶.尚书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2]胡平生,陈美兰.礼记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3]张燕婴.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4]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5]张世亮,钟肇鹏,周桂钿.春秋繁露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2.[6]司马迁.史记[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8.[7]岳纯之.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8]安小兰.荀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9]万丽华,蓝旭.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0]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王国维.殷周制度论[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13]王立民.中国古代的死刑复合制度及其思想基础[M].北京:政治与法律出版社,2002.[14]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5]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M].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16]徐祥民,刘笃才,马建红.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7]李交发,唐自斌.中国法制史[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18]冯守华.德主刑辅的历史演进与基本精神[J].北京:对外经济贾易大学学报,1999,(4).[19]刘永锋.唐律疏议德主刑辅立法思想[J].四川: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0,(5).[20]李润红.浅论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及其借鉴价值[J].云南:云南大学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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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谢

  美好而短暂的本科生活留给我的是美好的回忆和无限的感动,它将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感谢我尊敬的蔡世杰老师,您治学一丝不苟,教导学生时深入浅处、旁征博引、循循善诱。您无私地将自己的学问和人生经验倾囊相授,令学生受益颇多。在此对蔡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祝事业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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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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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有人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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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

  关键词: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内容提要: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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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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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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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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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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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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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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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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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

  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

  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

  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

  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

  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

  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

  的理念。”[31]

  四、“隆礼重法”:努力构建现代德法合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德

  治和法治是其中的两个基本方式。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

  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构的重视和运用。而

  法治则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

  可操作性来完善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32]中国在历经了历史上德治

  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

  不用说德法合治就是对法治国人现仍有些不适,就连某些专家、学者

  也对德法合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缺乏德法合治的历史

  传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史实以及理论依据的,中国德法合治

  的传统并不缺乏反而却历史悠久。“先秦至辛亥革命数千年,从总体上

  呈现出德法合治——法治——德法合治的基本线索。”夏商“神权法与

  伦理紧密结合,在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共同目的下展现了德法初分而不

  分离,德法合治的最初形态。”西周汲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

  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罚,就是慎重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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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刑罚,从而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之先河。”但是这个时期的德法合治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建立基础是当时的德治与法治都不甚发达。在经过从东周至秦代短暂的德法分离到法治后,中国的德法合治历经复归、成熟、僵化等阶段,最后“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传统的德法合治模式也就一步一步地走向解体。”[32]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中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又复归德法合治模式。“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33]在现代中国构建德法合治社会同样离不开传统,我们同样可以从有关“礼”的论断中窥豹一斑。荀子就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并概括为“至道大行,隆礼重法则国有常。”[34]荀子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隆礼重法”既强调“隆礼”又强调“重法”,认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汉代贾谊认为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35]而“至唐代,唐律一准乎礼,使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从而把礼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这标志着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是封建社会德法合治思想成熟的表现。”[36]这些论断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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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礼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评价的中华民族传统法律精神,它被充分赋予了时代精神,即社会主义道德。”[37]而且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之中,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38]“隆礼重法”将“隆礼”置于到“重法”之前,在德法合治的过程中将“德治”放在首要位置,古人对这个道理的早已深谙已经是不言而喻了。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礼制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信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远不仅如上所述。礼制作为中华传统文明特别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应当对现代中国最主要的制度文明即法治文明,具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积极的现代启示。也许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为浅陋甚至有些谬误,那就权当是对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的新探索吧!注释: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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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法学,1988.(3):105.

  [3][5]蒋璟萍.礼仪的伦理学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2、95.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6][12][32][36]李建华、曹刚.法律伦理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13-14、32、30-35、34.[7]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7-28.[8]胡旭晟.法的道德历程:法律史的伦理解释(论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9]戴茂堂.西方伦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344.[10]孙国华、冯玉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374.[11]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317.[13][17][3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353、84、87.[14]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34.[15]陈林林.对古代鬼神信仰的一种法文化观察[J].法律科学,1998.(5):26.[16][22][35]杨寄荣.“引礼入法”的现代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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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社会科学版),2002.(5):79、81、80.[1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社,1991.233.[19]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M].上海:华

  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86.[20]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

  论,1998.(2):36-37.[21]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

  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52.[23]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现代法学,2002.(2):114.[2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

  馆,1995.199.[25]曹刚.法治和德治的边界[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4.(2):9.[26]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1.[27]周文华.说法的正义价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9-10.[2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4.9.[29]曹刚.法律的道德批判[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4-16.[30]范忠信.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M].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6.[3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8.[32]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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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2004.27-28.[33]江泽民.江泽民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0.[37]关倩.礼法结合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

  报,2002.(2):59.[38]张洪涛.德法并举的社会控制新论[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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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论文摘要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论文关键词刑罚合理性德刑关系重刑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一、朱熹的刑罚观点(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这样,朱熹在其“天理观”的指导下,在承认“教化”与“刑罚”具有本末之分的基础上,认为“教化”与“刑罚”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同等重要。至此,通过(1)与(2),朱熹就在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体系中确认了刑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朱熹之所以要首先论证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是因为在宋代之前,儒家虽然是一种外儒内法,但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以一种重“德”卑“刑”的姿态出现,如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唐律疏议》更是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原则。既然以前是卑“刑”,“刑”仅仅是政之“末”,若要使“刑”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从理论的层面对“刑”做出肯定的回应;(2)当时的社会环境的需要。两者缺一不可。故解决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既是为下面的“德”“刑”关系的阐释提供一种理论的合理性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为什么要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二)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朱熹在对刑罚进行了合理性论证之后,对“德”与“刑”的关系进行新的论述:首先,朱熹突出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驳斥了以往重视教化、轻视刑罚的论点。他说:“如何说圣人专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又说:“殊不知‘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虽尧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以辟止辟’。”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圣人并没有重教化、轻刑罚,圣人很重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很明显,朱熹的这些言论,有点类似于法家的“以刑去刑”。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还是在于维护封建伦常,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其次,在适用教化与刑罚时,朱熹主张两者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是先“教”后“刑”,

  还是先“刑”后“教”,必须根据维护“三纲五常”与统治者巩固统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他说:“明刑以弼五教,而期于无刑焉。盖三纲五常,天理各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从朱熹以上的言论可以看出,其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已经打破了原来的“先教后刑”模式。在朱熹看来,“教化”与“刑罚”只是为维护“三纲五常”服务的,至于实施的先后顺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三)朱熹对重刑的推崇有关朱熹的“德”与“刑”关系的观点,上面已经进行了论述。既然“德”与“刑”都是“天理”在世间的表现形式,并且“德”与“刑”在治国时的作用同等重要。那么,使刑罚在维护“三纲五常“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便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实际上,朱熹关于刑罚的言论,已使他成为重刑的推崇者。他认为:“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前已论述,朱熹提高刑罚的地位,突出刑罚的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常,那么,立法者制定残酷的法律,司法人员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即使造成“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的后果,也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不仅如此,朱熹还大力主张恢复肉刑,他认为;“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肢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从肆焉。”从朱熹的言论可以看出,其主张恢复肉刑的原因是既可以“全其躯命”又可以“绝其为乱之本”,避免出现“不当死而死“的情况。表面上看来,朱熹恢复肉刑的原因似乎很正当。其实不然,朱熹主张恢复肉刑的本意是要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量,首先是使作乱者失去作乱的根本,其次是震慑其他社会成员,也就是最大限度的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作用。除了从正面主张重刑之外,朱熹还通过驳斥“轻刑论”的途径来证明其重刑的合理性。他说:“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熹认为轻刑论者是只考虑犯罪者,而不考虑被害者是无辜的,忽视了被害者及良民的感受。又说:“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如残贼之事,自反了恻隐之心,是自反其天理。”按照朱熹的理解,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是他们自己违反了恻隐之心,违背了天理,杀了他们是天理所要求的。换言之,轻刑论者同情犯罪者同样是违反了天理,那么轻刑也就同样不符合天理。(四)小结以上是对朱熹的刑罚观的论述。朱熹为了适应当时高度集权的政治的需要,也为了应对尖锐的阶级的、社会的矛盾,对儒家粗糙的“天命观“进行了系统化的哲理思辨,创建了自己的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朱熹的刑罚观乃至他的其他法律观念是其哲学思想在法律方面的必然逻辑结果。笔者想要强调的是,朱熹论对刑罚合理性的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重刑的推崇,都是出于维护“三纲五常”和天理的需要。他的理学为他的刑罚观及其他法律思想提供哲理支撑,而其刑罚观又在实践中强有力的维护着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天理观,从而使朱熹的思想在中国封建后期的意识形态领域牢牢的占据着统治地位。二、朱熹刑罚观的影响朱熹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以及对刑罚地位与作用的重视,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制指导原则的影响众所周知,宋代之前的法制指导原则是“德主刑辅”,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成文法典

  的代表作《唐律疏议》开宗明义的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的核心是“重德”,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首要的与主体的地位;而刑罚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虽然并没有否定刑罚的必要性,但显然有贬低刑罚作用的倾向。但是,如前所述,出于维护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需要,在其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理学指导下,朱熹对“德”“刑”的关系进行了新的阐释,并且同时强调刑罚在治国中与教化的同等地位与作用。受他的这种刑罚观的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指导原则由宋代以前的“德主刑辅”发展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明刑弼教”。“明刑弼教”一词并不是朱熹创造的,而是古已有之。《尚书·大禹谟》:“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仕,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后人将其概括为“明刑弼教”一词。但是,在宋代以前,“明刑弼教”思想既没受到思想家的重视,更没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的统治并没有受到过分的挑战,用道德教化仍然能够维护其统治的合理局面,根本不需要强调刑罚在统治中的特殊作用。另一方面,“明刑弼教”毕竟与传统儒家推崇的“德主刑辅”有明显的区别。虽然“明刑弼教”是受制于并最终服务于“德教”的,但是“明刑弼教”的核心含义是“重德而不轻刑”,强调的是刑罚在治国理政,尤其是在维护封建礼教方面发挥更大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基于此,朱熹对“德”“刑”关系的论述,对刑罚作用的强调,为“明刑弼教”思想从“默默无闻”走向“历史舞台”畅通了渠道,其代替“德主刑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也就是必然的和合情合理的了。(二)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的影响上已述及,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除此之外,朱熹的刑罚观还深刻的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概括的说,在朱熹刑罚观的影响下,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的“重刑化”倾向更加明显。笔者认为,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程度的必然性。(1)朱熹本人就是重刑的推崇者,主张恢复肉刑,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作为封建社会后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主张自然会影响许多统治者的治国国策。(2)“明刑弼教”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而“明刑弼教”往往与重刑主义有着联系。因为首先“明刑”的目的是为了“弼教”,刑罚的运用获得了道义上的支持。既然如此,只要是有利于“弼教”,刑罚过重也是合理的,元明清时期肉刑的复活,凌迟刑成为法定刑罚,便是有力的证明;其次,“明刑弼教”为君主维护其政治独裁与思想专制提供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借口,明清时期“文字狱”的盛行便是明证,君主往往打着“弼教”的旗帜,对挑战其专制统治的文人,滥用法外酷刑,甚至株连九族。宋代以前,“重德”的立场对重刑有很大的抑制作用,所以,虽然各朝代刑罚总体状况仍然偏重,但是从秦汉至唐代,刑罚仍然呈现出由重到轻的趋势,尤其是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但是宋代以后,由于受朱熹的刑罚观的影响,不管是立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都有十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参考文献[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3]嗨茶网编news.hicha.com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15[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04

篇十四: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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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作者:靳梦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

  摘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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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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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立法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十恶”制度,对严重违背礼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礼至高无上的道德和法律地位,礼的含义、内容、价值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传统伦理的道德力量和国家法律的统治权威紧密结合,高度的礼法结合使《唐律》成为了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推动了唐朝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在司法实践领域,统治者也推崇“以礼为本,以刑为用”的法律思想,强调“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唐太宗明确指出“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减”,儒家注重教化、慎于刑法的特点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唐律》中对于死刑规定只分为绞、斩两种,较前朝轻缓。为了贯彻“恤刑慎杀”的思想,唐律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唐太宗对于死刑的核准由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怀孕妇女须在产后百天才可执行等制度。统治者对“仁义”“德政”思想的重视,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弘扬礼义精神、防范遏制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礼法结合的意义

  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统治者通过礼以道德力量约束人们的言行,规范调整社会关系,遏制预防犯罪;法作为礼的表现形式,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实施更加彰显了礼崇高的地位。礼与法彼此交融、不可分割,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权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礼法结合体现了以宗法等级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国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统治者需要一种与经济制度和宗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政权的稳固。“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儒家倡导的以礼治国的思想为统治者采纳,并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发扬光大。在封建社会中,君臣上下、父子长幼间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关系享有截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维护宗法等级,认同在宗法等级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礼法结合之后,礼涵盖政治、经济、教育、婚姻等各个方面,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纲纪法度和社会普遍认可的伦常标准。

  儒学家通过引经注律,以儒家经义为思想原则对法律进行注释,通过法律的实施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义”“仁”“德”推广为社会行为准则,既实现了礼法结合,使礼凭借法的强制力得到保障,又使法通过礼的渗透为人们普遍接受。礼成为社会普遍认可遵守的行为准则,并成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上至统治者,下至普通百姓,人们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普遍遵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封建社会长期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是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礼作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思想,指导国家管理、社会活动、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现,也是一套自上而下普遍推行遵守的行为规范。礼与法紧密结合,礼作为法的核心,法作为礼的载体,两者难以区分,违反礼的行为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因触犯法律而受到国家的刑罚处罚。礼依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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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强制力和个人道德修养共同维持,成为一套混合政治、道德、法律多重要素的治理体系,中华法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发展,与礼法结合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参考文献[1]《史记》司马迁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第2版[2]《礼记》中华书局1979年版[3]《汉书》班固中华书局1962年6月第1版

篇十五: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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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基本容精神主旨:以德治国

  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成果根本的创造力,是民族历史上道德传承、各种文化思想、精神观念形态的总体。中华传统文化是以老子道德文化为本体、以儒家、庄子,墨子的思想、道家文化为主体等多元文化融通和谐包容的实体系。中华传统文化亦叫华夏文化、华夏文明,是中国56个民族文化的统领。而流传年代久远,分布广阔,被称为“汉文化圈”,文化是宇宙自然规律的描述,文化是道德的外延;文化自然本有,文化是生命,生命是文化;文化是软实力,是决定一切的在驱动力;文化又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思想精神,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根本。

  中华传统文化是一种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中心主义的伦理型文化。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德治国。《说文》释“德”字从“彳”从“直”从“心”,意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把心思放端正,以直心正身、真心诚意对待他人。以德治国就是用这种正直、真诚的思想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治理国家,充分发挥道德的政治功能,使国家久安,社会不断进步。

  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的容是丰富多彩、厚重精深的,举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德主刑辅”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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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治起源于西周,孔子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而“周人尊礼尚施”。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为施政的方针。春秋时期思想家提出“以德和民”、“以德抚民”,认为“德,国家之基”。孔子进一步指出“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认为作为治国方略,道德比刑罚更重要。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依靠政令、刑罚来治国,只能使人民免于犯罪但不能以犯罪为耻;而如果以道德、礼义来治国,则不但能使人民以犯罪为耻,而且主动遵守规矩。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礼本刑用的治国方略。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政”的理论,其要义是主“王道”,反对“霸道”,要求统治者“以德行仁’,“以德服人”,并通过“明人伦”,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提出“隆礼重法”,但仍强调“教化为先”,反对“不教而诛”总之,早在先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已经产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不仅视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根,而且以道德为治国平天下之本。

  汉朝建立后,“德主刑辅”的思想不仅获得了新的发展,而且逐渐成为封建王朝安邦治国的指南。在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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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邦之方略。

  “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仁孝之礼”纳入法律。《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二“民惟邦本”

  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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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作安邦立国的根本。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此即人们所谓民本之意。孔子还主“泛爱众”,要求统治者实行“庶民”、“富民”、“教民”的政策。他反对残害人民的“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子产对人民的态度更为进步,国有人提出“毁乡校”。子产不同意,他说让百姓在乡校中“议执政的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子产身为国的卿,主让百姓议论朝政,把批评他的人看作老师。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民本思想,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光芒。

  战国时期孟子创立“仁政”之论,不但主分给每家农民百亩田、五亩宅,“勿夺其时”川,而且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掷地有声、千古铿锵的名言,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民众比国家、君主还要重要的思想。正因为民众是国家之本,所以应该“保民而王”。象夏桀、殷纣王那样“残贼仁义”的独夫,人们将他们杀死,是“诛一夫”,而不是“弑君”。与孟子同时的苟子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思想对后代的皇帝如唐太宗等人影响很大。

  汉以后,“民惟邦本”的思想更加深入民心。贾谊认为“民者,万世之本”,“与民为敌者,民必胜之”。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新论,并主平分土地。朱熹说“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只有“行仁政”,才能符合“天意民心”。王夫之认为“无民而君不立”。黄宗羲进一步谴责“君主以一人一姓之利而夺天

篇十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寇准传》原文翻译及阅读答案

  篇一:全国高考文言文练习题2寇准

  文言文练习——寇准

  寇准字平仲,华州下邽人也。准少英迈,通三传。年十九,举进士。太宗取人,多临轩顾问,年少者往往罢去。或教准增年,答曰:“准方进取,可欺君邪?”后中第,授大理评事,知归州巴东、大名府成安县。每期会赋役,未尝辄出符移①,唯具乡里姓名揭县门,百姓莫敢后期。准尝奏事殿中,语不合,帝怒起,准辄引帝衣,令帝复坐,事决乃退。上由是嘉之,曰:“朕得寇准,犹文皇之得魏征也。”

  淳化二年春,大旱,太宗延近臣问时政得失,众以天数对。准对曰:“天人之际,应若影响,大旱之证,盖刑有所不平也。”太宗怒,起入禁中。顷之,召准问所以不平状,准曰:“愿召二府至,臣即言之。”有诏召二府入,准乃言曰:“顷者祖吉、王淮皆侮法受赇,吉赃少乃伏诛;淮以参政沔之弟,盗主守财至千万,止杖,仍复其官,非不平而何?”太宗以问沔,沔顿首谢,于是切责沔,而知准为可用矣。即拜准左谏议大夫、枢密副使,改同知院事。

  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且曰:”卿来何缓耶?”准对曰:“臣非召不得至京师。”帝曰:“朕诸子孰可以付神器者?”准曰:“陛下为天下择君,谋及妇人、中官,不可也;谋及近臣,不可也;唯陛下择所以副天下望者。”帝俯首久之,屏左

  右曰:“襄王可乎?”准曰:“知子莫若父,圣虑既以为可,愿即决定。”帝遂以襄王为开封尹,改封寿王,于是立为皇太子。庙见还,京师之人拥道喜跃,曰:“少年天子也。”帝闻之不怿,召准谓曰:“人心遽属太子,欲置我何地?”准再拜贺曰:“此社稷之福也。”帝入语后嫔,宫中皆前贺。复出,延准饮,极醉而罢。

  注①官府征调的敕命文书(节选自,有删改)4.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B.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C.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D.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

  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5.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冠者”是对古代成年男子的称呼,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加冠

  礼,女子十五岁行及笄礼,都表明成年。男子十五岁“束发”成童,称“童子”。

  B.“进士”是指我国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中央政府朝廷考试者,也是古代科举殿试及第者之称。

  C.“淳化”是宋太宗时期的一个年号。历代帝王遇“天降祥瑞”或内讧外忧等大事,要改年号。

  D.“社稷”原分别称土神和谷神,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原始崇拜物。文中用“社稷”代指祭祀。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顶是()(3分)

  A.寇准才智过人,年少得志。担任地方官员,施政有方。作为近臣,屡进忠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皇上所倚重,被认为是魏征那样的人才。

  B.当太宗就大旱一事向近臣询问自己治国的过失时,寇准认为大旱由刑罚不公引起。他这样讲,不单是为祖吉申屈,更是为了揭露朝中奸佞。

  C.寇准被问及立储人选时,建议皇帝不要听信身边的妇人和近臣的意见,可能是因为她(他)们会有私心,而要选择心系王室的皇子作储君。

  D.当太宗因为皇太子很得民心而担心自己的地位时,寇准宽慰了太宗。寇准因为在立储问题上的深谋远虑得到太宗的赏识,后来太宗还邀请他一起喝酒。7.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

  分)

  (1)或教准增年,答曰:“准方进取,可欺君邪?”后中第。(5分)

  (2)天人之际,应若影响,大旱之证,盖刑有所不平也。(5分)

  答案:

  1.B(冯拯等上奏请求立储君,皇帝非常生气,将他们贬斥到岭南,朝廷内外再没有敢说这件事的人。故应断为: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寇准刚刚从青州被诏令回来,进入宫殿拜见皇帝。回来和进见这两个动作故中间应作停顿,应断为两句: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

  2.D(“祭祀”错,应为国家。)

  3.C(“而要选择心系王室的皇子作储君”错,原文说“唯陛下择所以副天下望者”,是希望太宗选择能符合天下百姓意愿的人。)

  4.(1)有人教寇准增报年龄,寇准回答说:“(寇准我)刚刚参加进士考试,怎么能欺骗君主呢?”后来(寇准)考中(进士)。(“或”“增年”“方”“进取”“可??邪”各1分。)(2)里说,天和人的关系,相互应和就像影子和回声,发生大旱就是验证,大概是刑罚有不公平的地方。(“际”“影响”“证”“盖”“有所”各1分)参考译文:

  寇准,字平仲,是华州下邽人。寇准年轻时才华出众,精通。十九岁时中进士。太宗选拔人才,经常亲自到殿前长廊看望询问,年纪小的人经常不被录取。有人教寇准增报年龄,寇准回答说:“(寇准我)刚刚参加进士考试,怎么能欺骗君主呢?”后来(寇准)考中,被授予大理评事的官职,(先后)担任归州巴东县、大名府成安县的

  县令。每次到了交税赋服役的时候,(寇准)从没拿出官府征调的敕命文书,只根据乡亲的姓名张贴在县门口,百姓从没有敢误期的。寇准曾经在宫殿之中向皇帝启奏事项,他的话与皇帝的想法不符,皇帝很生气地站起来,寇准于是就拽住皇帝的衣服,让皇帝又坐下,等事情解决后才退下。因此皇帝奖赏他说:“我得到了寇准,就像文皇得到了魏征一样。”

  淳化二年春天,大旱,太宗请亲近的大臣询问时政失误的地方(在哪里),大家都用是天命来回答。寇准回答说:“里说,天和人的关系,相互应和就像影子和回声,发生大旱就是验证,大概是刑罚有不公平的地方。”太宗很生气,起身回到宫中。过了一会儿,(太宗)召寇准询问刑罚不公平的情况,寇准说:“希望把二府的官员召来,我就说。”皇上下令召二府的官员来,寇准就说:“不久前祖吉和王淮都触犯法律接受贿赂,祖吉受贿较少却被杀头,王淮因为是参政王沔的弟弟,偷盗国家钱财上千万,只受杖刑,仍官复原职,这不是不公平是什么?”太宗拿这件事问王沔,王沔叩头谢罪,于是皇上严厉批评了王沔,并且知道寇准可用。当即任命寇准为左谏议大夫、枢密副使,改任同知院事。

  至道元年,(寇准)又担任给事中。这时候太宗在位已经很久了,冯拯等上奏请求立储君,皇帝非常生气,将他们贬斥到岭南,朝廷内外再没有敢说这件事的人。寇准刚刚从青州被诏令回来,进入宫殿拜见皇帝,皇帝的脚受伤严重,自己提起衣服给寇准看,并且说:“爱卿为什么来这么迟呢?”寇准回答说:“臣没有得到诏令是不能回到

  京城的。”皇帝说:“我的儿子中哪一个可以把国家交给他?”寇准说:“陛下为了国家选择君主,询问嫔妃和宦官是不可以的;询问亲近的大臣是不可以的;希望陛下选择能符合天下百姓意愿的人。”皇帝低头思考很久,屏退身边的侍从说:“襄王可以吗?”寇准说:“没有比父亲更了解儿子的了,您既然考虑到他可以,希望马上决定下来。”皇帝于是让襄王担任开封府尹,改封他为寿王,册立他做皇太子。(太子)从宗庙拜谒回来,京师的百姓拥挤在道路旁边欢呼雀跃说:“(这是)少年天子啊。”皇帝听说了之后就不高兴了,召来寇准对他说:“人心很快归属太子,想把我放置在什么地方啊?”寇准拜了两拜恭贺皇帝说:“这是国家的福气啊。”皇帝把这些话告诉后宫的嫔妃,妃子们都前往祝贺。皇帝后来又出来,在宫殿和寇准喝酒,大醉才结束。

  篇二:四川省成都七中2016届高三上学期一诊模拟语文试题

  成都七中2016届一诊模拟考试语文试卷

  考试时间:150分总分:150分

  第I卷阅读题

  甲必考题

  一、现代文阅读(9分,毎小题3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最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自然属于历朝的法典,如等。这些法典前后具有很强的继承性,法典中的规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块由旨在推行道德教化的条款组成,一块由旨在保障国家的秩序、

  安全与正常的行政管理条款组成。前者大体关乎孝道、婚姻、立嗣与两性关系等,而后者则关乎军事、狱讼以及有效的行政管理等。而有关谋反大逆、杀人、盗窃、侵害的条款兼涉两块内容。但即便主要作为?刑法典?的历代法典,其?刑?也不完全?一刑独大?,十二篇中,真正关系到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乃四篇,而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从结构就可以看出立法者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和都分七篇,分别为:兵律、刑律、工律。这是按照所设置的治理模式来排序,与儒家所设想的道德理想一致,万物统一于?道?中,人间的秩序得以与道的规律相对应,法典篇目秩序的排列,也是按照这样的理念来定。

  广义的法律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其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乃在于?正人心??厚风俗?,诚如中司马迁借管子之言所称的那样:?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而的序言中则把教刑的关系说得更为明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故而唐代立法者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其意在促使人们恪遵德礼,以臻?至善?之化境。虽然儒家大体上强调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四端,故有?仁??义??礼??智?的道德自觉,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悖理违礼之事,此时纯靠自觉难以匡正人心、厚风俗,故而必须借助法律的威慑之力。所以古代从来不将法律视为政教之末,而以?用?名之,?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即指此意。

  为了贯彻这一意图,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惩恶自不必问,但凡刑律所加,针对的对象必为于伦常纲教有违

  之人。不仅如此,传统法律往往还变现在看来纯粹是道德的义务为法律义务。譬如的一篇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立法者考虑到了人的能力,通常情形下,能力越大,责任就越大,因此更应该有道德践履的勇气。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正在于提倡一种公序良俗。

  更有甚者,刑罚为政教之用。传统法律中,很多条款似乎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不大,甚至在其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比如历代法典中有?同姓不婚?条,但是似乎从未被实践过。另外,诸如亲属之间的许多行为,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践中遵循?民不告,官不举?的做法,实际上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明白,设置此类规则之真正意图,乃在于提出一种治国理想,希望民众向此努力,更多地带有一种?宣教?色彩。

  (摘编自宋玲)

  1.下列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和七篇律法的顺序,是按照中的治理模式来排序的,与儒家设想的道德理想也是一致的。

  B.传统法律设置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劝善惩恶。对那些不能严格自律、做出悖理违礼之事的人,必须借

  助法律的威慑力。

  C.管仲称“治教化则人心正,人心正则天下无贼”,这说明他将法律视为政教之用,认为法律的最高境界是促使人们恪遵德礼。

  D.传统法律常常把今天看来属于道德的义务定为法律义务,如唐律对见义不为的行为就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下列理解,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

  A.古代法典中关于杀人、盗窃、侵害等方面的条款,既在于推行道德教化,又有保障国家秩序、安全等作用。

  B.十二篇中,四篇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刑”的实体法,而两篇类似于现代的程序法。

  C.尽管古代律法将见义勇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但在立法时又充分考虑到了人的能力差异,不搞“一刀切”。

  D.历代法典中都有“同姓不婚”的条款,但因为在实践中遵循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目的,所以违反这一条款的人也没有受到处罚。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唐律规定对见危不作为者施以杖刑,根本原因是,在传统中国个体要接受社会这个特定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

  B.中国历朝历代的立法者都不追求“一刑独大”,其制律的中心意图并不在纯粹意义上的“刑”,而在于让人常有敬畏意识。

  C.认为:“刑为盛世所不能废。”因为刑罚为政教之用,其“正人心”“厚风俗”的功用不可小觑。

  D.传统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在现实生活中进入司法程序的概率并

  不大,据此可以得知,这些条款在设定之初就没有打算被执行。

  二、古代诗文阅读(36分)

  (一)文言文阅读(19分)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4-7题。

  寇准字平仲,华州下邽人也。准少英迈,通三.传.。年十九,举进.士.。太宗取人,多临轩顾问,年少者往往罢去。或教准增年,答曰:?准方进取,可欺君邪??后中第,授大理评事,知归州巴东、大名府成安县。每期会赋役,未尝辄出符移①,唯具乡里姓名揭县门,百姓莫敢后期。准尝奏事殿中,语不合,帝怒起,准辄引帝衣,令帝复坐,事决乃退。上由是嘉之,曰:?朕得寇准,犹文皇之得魏征也。?

  淳化二年春,大旱,太宗延近臣问时政得失,众以天数对。准对曰:?天人之际,应若影响,大旱之证,盖刑有所不平也。?太宗怒,起入禁中。顷之,召准问所以不平状,准曰:?愿召二府至,臣即言之。?有诏召二府入,准乃言曰:?顷者祖吉、王淮皆侮法受赇,吉赃少乃伏诛;淮以参政沔之弟,盗主守财至千万,止杖,仍复其官,非不平而何??太宗以问沔,沔顿首谢,于是切责沔,而知准为可用矣。即拜准左谏议大夫、枢密副使,改同知院事。

  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且曰:?卿来何缓耶??准对曰:?臣非召不得至京师。?帝曰:?朕诸子孰可以付神器者??准曰:?陛下为天下择君,谋及妇人、中官,不可也;谋及近臣,不可也;唯陛下择所以副天下望者。?帝俯首久之,屏左右曰:?襄王可乎??准曰:?知子莫若父,圣虑既以为可,愿即决定。?帝遂以襄王为开封尹,改封寿

  王,于是立为皇太子。庙见还,京师之人拥道喜跃,曰:?少年天子也。?帝闻之不怿,召准谓曰:?人心遽属太子,欲置我何地??准再拜贺曰:?此社.稷.之福也。?帝入语后嫔,宫中皆前贺。复出,延准饮,极醉而罢。

  (节选自,有删改)注①官府征调的敕命文书。

  4.下列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3分)()

  A.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B.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C.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D.至道元年/加给事中/时太宗在位久/冯拯等上疏乞立储/帝怒/斥之岭南/中外无敢言者/准初自青州/召还入见/帝足创甚/自褰衣以示准

  5.下列对文中加点词语的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三传是的合称,都是编年体史书。

  B.进士是指我国古代科举制度中通过中央政府朝廷考试者,也

  是古代科举殿试及第者之称。

  C.淳化是宋太宗时期的一个年号。历代帝王遇“天降祥瑞”或内讧外忧等大事,要改年号。

  D.社稷原分别称土神和谷神,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原始崇拜物。文中用“社稷”代指祭祀。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顶是()(3分)

  A.寇准才智过人,年少得志。担任地方官员,施政有方。作为近臣,屡进忠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皇上所倚重,被认为是魏征那样的人才。

  B.当太宗就大旱一事向近臣询问自己治国的过失时,寇准认为大旱由刑罚不公引起。他这样讲,不单是为祖吉申屈,更是为了揭露朝中奸佞。

  C.寇准被问及立储人选时,建议皇帝不要听信身边的妇人和近臣的意见,可能是因为她(他)们会有私心,而要选择心系王室的皇子作储君。

  D.当太宗因为皇太子很得民心而担心自己的地位时,寇准宽慰了太宗。寇准因为在立储问题上的深谋远虑得到太宗的赏识,陪太宗一起喝酒。

  7.把文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10分)

  (1)或教准增年,答曰:“准方进取,可欺君邪?”后中第。(5分)

  (2)天人之际,应若影响,大旱之证,盖刑有所不平也。(5分)

  (二)古代诗歌阅读(11分)

  阅读下面这首宋诗,完成8-9题。

  题西溪无相院①

  张先

  积水涵虚上下清,几家门静岸痕平。

  浮萍破处见山影,小艇归时闻草声。

  入郭僧寻尘里去,过桥人似鉴中行。

  已凭暂雨添秋色,莫放修芦碍月生。

  注释①无相院:即无相寺,在湖州西南黄於山,始建于吴越。

  8.“浮萍破处见山影”一句诗与张先的另一名句“云破月来花弄影”有异曲同工之妙,请简要分析它们的“同工”之处。(5分)

  9.张先绰号“张三影”,这首诗也多处写“影”,有明写,也有暗写。请找出两处暗写“影”的诗句,并简要分析。

  (6分)

  (三)名篇名句默写(6分)

  10.补写出下列句子中的空缺部分。(6分)

  (1)杜甫在中发出“,”的感慨,抒发了漂泊异乡、年老体衰的惆怅之情。

  (2)杜牧在中说:“,”两句,表明不吸取历史经验教训让人痛惜。

  (3)龚自珍在中形象地表达了自己虽然辞官,但仍会关心国家

  的前途和命运且代落花立意,倾吐心曲,表现崇高的献身精神的两句是:,。

  乙选考题

  请考生在第三(11)、四(12)两大题中选定其中一大题作答。只能做所选定大题内的小题,不得选做另一大题内的小题。如果多做,则按所做的第一大题计分。

  三、文学类文本阅读(25分)

  1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4)题。(25分)

  牛张爱玲

  禄兴在板门上磕了磕烟灰,紧了一紧束腰的带子,向牛栏走去。在那边,初晴的稀薄的太阳穿过栅栏,在泥地上匀铺着长方形的影和光,两只瘦怯怯的小黄鸡抖着粘湿的翅膀,走来走去啄食吃。牛栏里面,积灰尘的空水槽寂寞地躺着,上面铺了一层纸,晒着干菜。角落里,干草屑还存在。栅栏有一面磨擦得发白,那是从前牛吃饱了草颈项发痒时磨的。禄兴轻轻地把手放在磨坏的栅栏上,抚摸着粗糙的木头,鼻梁上一缕辛酸味慢慢向上爬,堵住了咽喉,泪水泛满了眼睛。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禄兴娘子已经立在他身后,一样也在直瞪瞪望着空的牛栏,头发被风吹得稀乱,下巴颏微微发抖,泪珠在眼里乱转。他不响,她也不响,然而他们各人心里的话大家看得雪亮。瘦怯怯的小鸡在狗尾草窝里簌簌踏过,四下里静得很。太阳晒到干菜上,随风飘出一种温和的臭味。?到底打定主意怎样??她兜起蓝围裙来揩眼。

  ?……不怎样。?

  ?不怎样!眼见就要立春了,家家牵了牛上田,我们的牛呢??

  ?明天我上三婶娘家去借,去借!?他不耐烦地将烟管托托敲着栏。

  ?是的,说白话倒容易!三婶娘同我们本是好亲好邻的,去年人家来借几升米,你不肯,现在反过来求人,人家倒肯??

  他的不耐烦显然是增进了,越恨她揭他这个忏悔过的痛疮,她偏要揭。说起来原该怪他自己得罪了一向好说话的三婶娘,然而她竟捉住了这个屡次作嘲讽的把柄——?明天找蒋天贵去!?他背过身去,表示不愿意多搭话,然而她仿佛永远不能将他的答复认为满足似的——?天贵娘子当众说过的,要借牛,先付租钱。?

  他垂下眼去,弯腰把小鸡捉在手中,翻来覆去验看它突出的肋骨和细瘦的腿;小鸡在他的掌心里吱吱地叫。

  ?不,不!?她激动地喊着,她已经领会到他无言的暗示了。她这时似乎显得比平时更苍老一点,虽然她只是三十岁才满的人,她那棕色的柔驯的眼睛,用那种惊惶和恳求的眼色看着他,?这一趟我无论如何不答应了!天哪!先是我那牛……我那牛……活活给人牵去了,又是银簪子……又该轮到这两只小鸡了!你一个男子汉,只会打算我的东西——我问你,小鸡是谁忍冻忍饿省下钱来买的?我问你哪——?她完全失掉了自制力,把蓝布围裙蒙着脸哭起来。

  ?闹着要借牛也是你,舍不得鸡也是你!?禄兴背过脸去吸烟,拈了一块干菜在手里,嗅了嗅,仍旧放在水槽上。

  ?就我一人舍不得——?她从禄兴肩膀后面竭力地把脸伸过来。?你——你大气,你把房子送人也舍得!我才犯不着呢!?

  禄兴不做声,抬起头来望着黄泥墙头上淡淡的斜阳影子,他知道女人的话是不必认真的,不到太阳落山她就会软化起来。到底借牛是正经事——不耕田,难道活等饿死吗?这个,她虽然是女人,也懂得的。

  黄黄的月亮斜挂在茅屋烟囱口上,湿茅草照成一片清冷的白色。烟囱里正蓬蓬地冒炊烟,薰得月色

  迷迷蒙蒙,鸡已经关在笼里了,低低地,吱吱咯咯叫着。

  茅屋里门半开着,漏出一线桔红的油灯光,一个高大的人影站在门口把整个的门全塞满了,那是禄兴,叉着腰在吸旱烟,他在想,明天,同样的晚上,少了鸡群吱吱咯咯的叫声,该是多么寂寞的一晚啊!后天的早上,鸡没有叫,禄兴娘子就起身把灶上点了火,禄兴跟着也起身,吃了一顿热气蓬蓬的煨南瓜,把红布缚了两只鸡的脚,倒提在手里,兴兴头头向蒋家走去。

  蒋家的牛是一只雄伟漂亮的黑水牛,温柔的大眼睛在两只壮健的牛角的阴影下斜瞟着陌生的禄兴,在禄兴的眼里,它是一个极尊贵的王子,值得牺牲十只鸡的。他俨然感到自己是王子的护卫统领,一种新的喜悦和骄傲充塞了他的心,使他一路上高声吹着口哨。

  他开始赶牛了。然而,牛似乎有意开玩笑,才走了三步便身子一沉,伏在地上不肯起来,任凭他用尽了种种手段,它只在那粗牛角的阴影下狡猾地斜睨着他。太阳光热热地照在他棉袄上,使他浑身都

  出了汗。远处的田埂上,农人顺利地赶着牛,唱着歌,在他的焦躁的心头掠过时都带有一种讥嘲的滋味。?杂种畜牲!欺负你老子,单单欺负你老子!?他焦躁地骂,刷地抽了它一鞭子。牛的瞳仁突然放大了,翻着眼望他,鼻孔涨大了,嘘嘘地吐着气,它那么慢慢地,威严地站了起来,使禄兴很迅速地嗅着了空气中的危机。一种剧烈的恐怖的阴影突然落到他的心头。他一斜身躲过那两只向他冲来的巨角,很快地躺下地去和身一滚,骨碌碌直滚下斜坡的田陇去。一面滚,他一面听见那涨大的牛鼻孔里咻咻的喘息声,觉得那一双狰狞的大眼睛越逼越近,越近越大——和车轮一样大,后来他觉得一阵刀刺似的剧痛,又咸又腥的血流进口腔里去——他失去了知觉,耳边似乎远远地听见牛的咻咻声和众人的喧嚷声。又是一个黄昏的时候,禄兴娘子披麻戴孝,送着一个两人抬的黑棺材出门。她再三把脸贴在冰凉的棺材板上,低低地用打颤的声音告诉:?先是……先是我那牛……我那会吃会做的壮牛……活活给牵走了……银簪子……陪嫁的九成银,亮晶晶的银簪子……接着是我的鸡……还有你……还有你也给人抬去了……?她哭得打噎——她觉得她一生中遇到的可恋的东西都长了翅膀在凉润的晚风中渐渐地飞去。黄黄的月亮斜挂在烟囱,被炊烟熏得迷迷蒙蒙,牵牛花在乱坟堆里张开粉紫的小喇叭,狗尾草簌簌地摇着栗色的穗子。展开在禄兴娘子前面的生命就是一个漫漫的长夜——缺少了吱吱咯咯的鸡声和禄兴的高大的在灯前晃来晃去的影子的晚上,该是多么寂寞的晚上啊!(一九三六年)

  (1)下列对小说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最恰当的两项是(5

  分)()

  A.“栅栏有一面磨擦得发白,那是从前牛吃饱了草颈项发痒时磨的”采用动作描写,暗示禄兴家以前有过牛,为后文借牛做了铺垫。

  B.小说后半部分记叙了牛不听使唤、进攻禄兴的场面,写牛时写了牛的动作,写得形象生动,如在眼前,给人以惊心动魄之感。

  C.作为一个男子汉,却只会算计妻子辛辛苦苦挣得的东西,可见禄兴是一个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的人,小说包含了怒其不争的情感。

  D.“她觉得她一生中遇到的可恋的东西都长了翅膀在凉润的晚风中渐渐地飞去”运用比喻的手法,刻画出在失去财物和丈夫后的心境。

  E.本文意蕴深厚,作者通过周围环境的烘托和人物语言、动作等的描写,展现给读者的是一幅苍凉而又真实的农村生活画卷。

  (2)小说以“牛”为中心叙事写人,这样处理有什么好处?请简要分析。(6分)

  (3)小说中禄兴娘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物形象?请简要分析。(6分)

  (4)有人说,这篇小说结尾一段画蛇添足,可以删去。请结合全文,谈谈你的观点和理由。(8分)

  四、实用类文本阅读(25分)

  12.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4)题。(25分)

  “一代的崇高女性”吴贻芳

  吴贻芳(1893—1985),江苏泰兴人,祖籍浙江杭州。1916年,

  她考入金陵女子大学,在上海的浸礼会怀恩堂接受洗礼,皈依基督教。由于学业出众,组织才能超群,吴贻芳被推选为金陵女大首届学生会会长,带领全校女生响应?五四?运动。1919年,吴贻芳大学毕业,任教于北京女子高师。1922年,由

  篇三:初三语文课外文言文十篇(含答案)

  一程氏爱鸟

  吾昔少年时,所居书室前,有竹柏杂花,丛生满庭,众鸟巢其上。武阳君1恶杀生,儿

  童婢仆,皆不得捕取鸟雀。数年间,皆巢于低枝,其鷇2可俯而窥也。又有桐花凤四五百,翔集其间,此鸟羽毛至为珍异难见而能驯扰殊不畏人闾里间见之以为异事。此无他,不忮3之诚,信于异类也。有野老言:鸟雀巢去人太远,则其子有蛇、鼠、狐狸、鸱、鸢之扰。人既不杀,则自近人者,欲免此患也。由是观之,异时鸟雀巢不敢近人者,以人甚于蛇、鼠之

  类也。(选自苏轼)

  注释1.武阳君:苏轼的母亲。2.鷇:初生的小鸟。3.忮:凶狠。

  1.解释下列加点词语在句中的意思。(2分)

  (1)信于异类也()(2)去人太远()..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此鸟羽毛至为珍异难见而能驯扰殊不畏人闾里间见之以为异事

  3、把文中画线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2分)

  人既不杀,则自近人者,欲免此患也

  4、联系上下文,众鸟“皆巢于低枝”的原因是什么?(2分)

  5.选文最后“异时鸟雀巢不敢近人者,以人甚于蛇、鼠之类也”一句引发了你怎样的思考?

  (2分)

  二

  太祖视事东阁,天热甚,汗湿衣,左右更衣以进,皆经浣濯者。参军宋思颜曰:“主公

  躬行节俭,真可示法子孙。臣恐今日如此,而后或不然,愿始终如此。”大祖喜曰:“此言甚

  善。他人能言或惟及于目前而不能及于久远或能及于已然而不能及于将然。今思颜见我能行

  于前,而虑我不能行于后,信能尽忠于我也。”乃赐之币。

  注视事东阁;在东阁处理政务。浣濯:洗涤。参军:官名。

  1.解释文中的加点词(4分)

  (1)此言甚善()(2)信能尽忠于我也()..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他人能言或惟及于目前而不能及于久远或能及于已然而不能及于将然

  3、把文中画线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2分)

  今思颜见我能行于前,而虑我不能行于后

  4.太祖“”的神情和“”的决定,表明他对宋思颜的赞赏。

  (用原文词语回答)

  5、对宋思颜谏言的目的是怎样的?

  三郑板桥开仓济民

  郑燮,号板桥,清乾隆元年进士,以画竹,兰为长。曾任范县令,爱民如子。室无贿赂,

  案无留牍。公之余辄与文士畅饮咏诗,至有忘其为长吏者。迁潍县,值岁荒,人相食。燮开

  仓赈济,或阻之,燮曰:“此何时若辗转申报民岂得活乎上有谴我任之。”即发谷与民,活万

  余人。去任之日,父老沿途送之。

  注释①谴:谴责,责备。②任:承担责任。

  1..解释文中的加点词(2分)

  至有忘其为长吏者()或阻之()..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此何时若辗转申报民岂得活乎上有谴我任之

  3.翻译下面的句子。(2分)

  去任之日,父老沿途送之。

  4、从文中可以看出郑板桥是一个怎样的人?(2分)

  四义犬(浙江嘉兴)

  潞安①某甲,父陷狱将死。搜括囊蓄,傅百金,将诣郡关②说。跨骡出则所养黑犬从之呵逐使退既走则又从之。鞭逐不返,从行数十里。某下骑,乃以石投犬,犬始奔去。视犬已

  远,乃返辔疾驰,抵郡已暮。及扫腰橐③,金亡其半,涔涔汗下,魂魄都失,辗转终夜。候

  关出城,细审未途。又自计南北冲衢④,行人如蚁,遗金宁有存理!逡巡至下骑所,见犬毙

  草间,毛汗湿如洗。提耳起视,则封金俨然。感其义,买棺葬之,人以为义犬冢云。

  (选自有删减)

  注释①潞安:县名。②郡关:州府。③扫橐:扫,清理。橐,钱袋。④冲衢:交通

  要道。

  1.解释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语。(4分)

  (1)既走,则又从之(2)犬始奔去

  (3)返客疾驰(4)金亡其半

  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跨骡出则所养黑犬从之呵逐使退既走则又从之

  3.用现代汉语写出下面句子的意思。(3分)

  又自计南北冲衢,行人如蚁,遗金宁有存理!

  4.请用自己的语言概述义犬的“义”表现在哪些方面。(2分)

  五、与诸弟书(节选)清·曾国藩

  诸位贤弟足下:

  诸弟在家读书,不审①每日如何用功。余自十月初一立志自新以来,虽懒惰如故,而每

  日楷书写日记,每日读史十页,每日记茶余偶谈二则,此三事者,未尝一日间断。十月二十

  一日立誓永戒吃水烟,洎②今已两月不吃烟,已习惯成自然矣。予自立课程甚多,惟记茶余

  偶谈,读史十页,写日记楷本,此三事者,誓终身不间断也。诸弟每日自立课程,必须有日

  日不断之功,虽行船走路,俱须带在身边。予除此三事外,他课程不必能有成,而此三事者,

  将终身行之。

  盖士人读书,第一要有志,第二要有识,第三要有恒。有志则断不敢为下流;有识则知学问无尽不敢以一得自足如河伯之观海如井蛙之窥天皆无识者也;有恒则断无不成之事。此

  三者,缺一不可。诸弟此时惟有识不可以骤几③,至于有志有恒,则诸弟勉之而已。予身体甚弱,不能苦思,苦思则头晕,不耐久坐,久坐则倦乏。时时属望,惟诸弟而已。兄国藩手

  草。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注释①审:清楚,明白。②洎(jì):至,到。③骤几:很快成功。

  1.下列句中加点词的意思不相同的一项是()(2分)

  A.余自十月初一立志自新以来自富阳至桐庐一百许里..

  B.未尝一日间断尝贻余核舟一..

  C.虽行船走路虽我之死,有子存焉..

  D.不敢以一得自足得之心而寓之酒也..2、

  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有识则知学问无尽不敢以一得自足如河伯之观海如井蛙之窥天皆无识者也

  3、.用现代汉语翻译下面的句子。(2分)

  时时属望,惟诸弟而已。

  4.从“立誓永戒吃水烟,洎今已两月不吃烟”和“诸弟每日自立课程,必须有日日不断之

  功”可以看出曾国藩是一个怎样的人?(2分)

  六

  ①准少英迈,通三传。年十九,举进士。太宗取人,多临轩顾问,年少者往往

  罢去。或教准增年,答曰:“准方进取,可欺君邪?”后中第,授大理评事,知归州巴东、

  ②大名府成安县。每期会赋役,未尝辄出符移,唯具乡里姓名揭县门,百姓莫敢后期。累迁

  殿中丞、通判郓州。召试学士院,授右正言、直史馆,为三司度支推官,转盐铁判官。会诏

  百官言事,而准极陈利害,帝益器重之。擢尚书虞部郎中、枢密院直学士,判吏部东铨。尝“朕得寇准,

  犹文皇之得魏徵也。”

  ——

  注释①三传:。②符移:宜府征调敕命文书。

  1.解释下面加点的词(2分)

  ①每期会赋役()②事决乃退()..

  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语不合帝怒起准辄引帝衣令帝复坐

  3.翻译下面的句子(2分)

  准方进取,可欺君邪?

  4.通读文段,你认为寇准是一个怎样的人?(3分)

  七(山东淄博)

  曹操之子冲早慧①,时军国多事,用刑严重。太祖②马鞍在库,而为鼠所啮③,库吏惧

  必死,议欲面缚首罪,犹惧不免。冲谓曰:“待三日中,然后自归。”冲于是以刀穿单衣,如

  鼠啮者。谬④为失意,貌有愁色。太祖问之,冲对曰:“世俗以为鼠啮衣者其主不吉今单衣见啮是以忧戚。”太祖曰:“此妄言⑤耳,毋自苦⑥也。”俄而库吏以啮鞍闻,太祖笑曰:“儿

  衣在侧,尚被啮,况鞍县柱乎?”遂不问。

  (选自)

  注释①慧:聪明,有才智。②太祖:指曹操。③啮:咬。④谬(miù):假装。

  ⑤妄言:瞎说,乱说。⑥自苦:自寻烦恼,自讨苦吃。⑦县:通“悬”。

  (1)解释下列加点的词。(2分)

  ①为鼠所啮为.②库吏以啮鞍闻闻.(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世俗以为鼠啮衣者其主不吉今单衣见啮是以忧戚

  (3)用现代汉语解释文中画线的句子。(2分)

  儿衣在侧,尚被啮,况鞍县柱乎?

  “以刀穿衣”的故事表现了少年曹冲什么样的性格?请再举一个古代少年早慧的事例。

  八

  西湖最盛,为春为月。一日之盛为朝烟,为夕岚。今岁春雪甚盛,梅花为寒所勒。与杏

  桃相次开发,尤为奇观。

  石篑数为余言:“傅金吾园中梅,张功甫家故物也,急往观之。”余时为桃花所恋,竟不

  忍去湖上。由断桥至苏堤一带,绿烟红雾,弥漫二十余里。歌吹为风粉汗为雨罗纨之盛多于

  堤畔之草艳冶极矣。

  然杭人游湖,止午、未、申三时。其实湖光染翠之工,山岚设色之妙,皆在朝日始出,

  未下夕舂,始极其浓媚。月景尤不可言,花态柳情,山容水意,别是一种趣味。此乐留与山

  僧游客受用,安可为俗士道哉!

  1.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意思相同的一项是()(2分)

  A.然杭人游湖烨然若神人..

  B.多于堤畔之草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

  C.与杏桃相次开发惠子相梁..

  D.石篑数为余言扶苏以数谏故..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歌吹为风粉汗为雨罗纨之盛多于堤畔之草艳冶极矣。

  3、用现代汉语翻泽下列句子。(4分)

  ①余时为桃花所恋,竟不忍去湖上。

  译文:

  ②此乐留与山僧游客受用,安可为俗士道哉!

  译文:

  4.本文原题为,通篇却在写花写人,有何作用?文章抒发了作者怎样的情感,(3分)

  答:

  九鸣机夜课图记

  [清]蒋士铨

  ①铨四龄,母日授四子书数句。苦儿幼不能执笔,乃镂竹枝为丝断之,诘屈作波、

  ②磔点画,合而成字,抱铨坐膝上教之。既识,即拆去。日训十字,明日,令铨持竹.丝合所识字,无误,乃已。至六龄,始令执笔学书。

  ③记母教铨时,组绣纺绩之具,毕陈左右;膝置书,令铨坐膝下读之。母手任操

  ④作,口授句读,咿唔之声,与轧轧相间。儿怠,则少加夏楚,

  旋复持儿而泣曰:“儿..及此不学,我何以见汝父!”至夜分,寒甚,母坐于床,拥被覆双足,解衣以胸温儿.背,共铨朗诵之;读倦,睡母怀,俄而母摇铨曰:“可以醒矣!”铨张目视母面,泪

  方纵横落,铨亦泣。少间,复令读;鸡鸣,卧焉。

  注释①四子书:、、。②波、磔(zhé):汉字

  书写笔画。③组绣纺:即编织结线。④夏(jiǎ)楚:用于责打的大条等。

  1.下列加点词语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2分)

  A.抱铨坐膝上教之臣之客欲有求于臣()..

  B.旋复持儿而泣鸣之而不能通其意()..

  C.儿怠,则少加夏楚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

  D.解衣以胸温儿背以衾拥覆,久而乃和()..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记母教铨时组绣纺绩之具毕陈左右膝置书令铨坐膝下读之

  3、翻译下列句子。(2分)

  至六龄,始令执笔学书

  4.蒋母严于教子的做法,与孟子关于“天将降大任于是人”的观点是相通的,你赞成这样的做法吗?为什么?(2分)

  十择鹑明宋濂

  楚多鹑,善格如胶,弗之解。大夫黎嗜之,偶使韩,遂挟以行。左右言于韩君,君说之。

  ①令国中罗鹑与格,皆不胜。君以韩无鹑,愧之。无钩大夫曰:“夫鹑,海内所有也,而韩独

  ②③无乎?然而能格与否,在所择焉尔。今衣褐而斑文,鹑也;翁鳞而尾隹,鹑也;刀啄而剑

  ④距,鹑也。鹑则鹑矣,求能格者几何?虽然,此不足道也。国中圆冠方履尧行舜趋者皆士.也能与君排难解纷者复几何?能否在君,不在物也。”君说。择善鹑与黎格,卒大胜。韩因.此而得择士之法。君子曰:“古语有云:‘羊质而虎皮,见草悦,见豺战。’士鲜不类之。然.岂无真虎哉?亦患人君不能用耳。”亦各有所能。至于用人,乃违其才,何也?

  (选自)

  注释①罗:网罗。②翁:鸟颈毛。③隹(zhuī):短尾鸟。④距:雄鸡、雉等的腿后突出像脚趾的部分。

  1.解释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分)

  (1)此不足()道也(2)择善鹑与黎格,卒()大胜..2.用“/”给划波浪线的句子断句(2分)

  国中圆冠方履尧行舜趋者皆士也能与君排难解纷者复几何

  3、用现代汉语写出下面句子的意思。(2分)

  夫鹑,海内所有也,而韩独无乎?

  4、韩君从“择善鹑与黎格,卒大胜”中得到了什么启示?请用自己的话回答。(2分)

  一、程氏爱鸟

  1.(1)使?信任(2)距离,离

  2.此皆鸟羽毛至为珍异难见/而能驯扰/殊不畏人/闾里间见之/

  以为异事

  3.人若不杀鸟雀,(他们)自然就亲近人,以免去这样的忧患

  4、因为我的母亲对杀生的行为很痛恨,嘱咐家里的小孩、奴婢及仆人,都不能捕捉鸟雀。

  或:因为(主人)对待这些鸟雀的诚心,对待这些不同于人类的动物一直守信用。

  5例:人类不能以自然之长的居高心态来欺压其它动物,要与其它动物相互信任,和谐共处,

  不能以恶毒的方式或态度来伤害其它动物。

  (参考译文)我在少年的时候,所居住的书房前,种有翠竹松柏以及一些花草,郁郁葱葱

  地长满在庭院里,许多鸟在上面筑巢。我的母亲对杀生的行为很痛恨,嘱咐家里的小孩、奴

  婢及仆人,都不能捕捉鸟雀。几年的时间下来,鸟雀们都将巢建在花木的低枝上,鸟巢里孵

  的小鸟低下头去都可以偷偷地看得到。还有一种叫桐花凤的鸟也有四五百只,飞翔在院子里,

  这种鸟的羽毛是最为珍贵很难得见得到的,但(这种鸟)却能很驯服不受干扰(地待在那儿),

  而且也不怕人。乡村里的人见到这种现象,都认为是很奇怪的事情。(其实)这也没有什么

  其他的原因,不外乎是(主人)对待这些鸟雀的诚心,对待这

  些不同于人类的动物一直守信

  用的原因。有乡间老人说:“鸟雀的巢离人很远,就一定会有蛇、鼠、狐狸、鸱、鸢的忧患,

  人若不杀鸟雀,(他们)自然就亲近人,以免去这样的忧患。由此来看,那时鸟雀的巢不敢

  靠近人,真是因为人比蛇鼠之类的更凶恶。

  二、

  1好,相信2、他人能言/或惟及于目前/而不能及于久远/或能及于已然/而不能及于

  将然3、今天思颜看到我可以现在能做到节俭,而担忧我以后不能节俭4、喜赐5.希望太祖始终节俭。从文中“臣恐今日如此,而后或不然,愿始终如此。”可知

  (参考译文)太祖在东阁处理事务,天气很热,汗把衣服湿透了。侍者奉上了更换的衣服,

  全都洗过的旧衣。参军宋思颜说:主公自己都如此节俭,真的可以给子孙做榜样。我担心您

  今天这样,以后会改变。希望主公保持。太祖高兴的说:这话说的有道理,有的人会说,但

  只说到眼下,而不顾及将来。而有的人,现在可以做到这些,但以后就不能做到。今天思颜

  看到我可以现在能做到节俭,而担忧我以后不能节俭,相信可以一直效忠于我。于是赏赐给

  三、

  1、是有的人

  2、此何时/若辗转申报/民岂得活乎/上有谴/我任之

  3、(郑板桥)离任的时候,当地百姓沿途送他。

  4、郑板桥是一个有才、清廉、勤政、爱民的好官。说明:本题2分。答出其中的两点可得

  1分,三点及以上得2分。

  (参考译文)郑燮,号是板桥先生,清朝乾隆元年科举得中进士。擅长画竹和兰花,当时的

  人们称他为扬州八怪之一。曾经在范县作县令,爱护百姓就象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其实可

  以直接说爱民如子)。为官清廉,不受贿赂,兢兢业业,案件处理的很快,没有积压。郑公

  空闲的时间经常和文人们喝酒颂诗,文人们经常忘记他是一县的长官。后来调任到潍县作官,

  恰逢荒年,百姓饥饿的吃人。郑燮开官仓放粮赈济灾民,有人阻止。郑燮说:“都到什么时

  候了,要是向上申报,辗转往复,百姓怎么活命?要是上边降罪,我一力承担。”于是开官

  仓赈济灾民,上万人得以活命。任命到期的时候,潍县的百姓沿路相送,百姓对其的爱戴可

  四、

  1.(1)已经(2)离开(3)快速(4)丢失

  2、跨骡出/则所养黑犬从之/呵逐使退/既走/则又从之。

  3.(他)又想到(来路)是南北交通要道,来往的行人像蚂蚁一样多,丢失的银两(钱财)

  哪有存在的道理!(意对即可)

  4.紧随主人,打骂它都不回;为主人寻找丢失的银两,竟累死在草丛中;临死也不忘用身紧

  护主人的银两。(答出两点即可)

  翻译:山西潞安有个人,他的父亲遭人陷害被关进监狱,快要死去为了救父,他

  搜集家中所有的积蓄,一共有一百两银子,准备到郡府里游说,打通关节他骑着骡子急匆匆

  地出了门,这时,他家里养的一只黑狗跟着他忐忑不安的他连忙喝斥狗,要它回家,但他一

  走,狗又跟上来了,用鞭子驱逐它也不回去狗跟随他走了几十里路,他下了骡子,快步走到

  路旁解溲(sōu),解完后扔石头打狗,狗这才跑走他看狗已经走远,才又骑骡飞奔,到郡府

  时天色已晚他一摸腰里的袋子,发现银子丢失了一半他急得像掉了魂似的,辗转反侧了一整

  夜忽然,他想到狗叫一定有原因等到开关出城,仔细地查看来时的道路,又暗自想这条路是

  南北的交通要道,行人像蚂蚁一样多,丢失的银子哪里还有存在的可能呢?他犹犹豫豫地走

  到下骡子的地方,见黑狗死在了草丛里他提起狗耳一看,发现那包银子就在狗的身子下面到

  这时,他才明白狗咬骡子的缘故他很为它的义气所感动,便买口棺材葬了它,人们说这是义

  犬的坟墓。

  五、

  1.(3分)D

  2、有识则知学问无尽/不敢以一得自足/如河伯之观海/如井蛙之窥天/皆无识者也

  3、.(3分)(我)时刻所期望的,只有几位弟弟罢了。(意对即可)

  4.(4分)(1)有毅力(坚持不懈)。(2分)(2)对诸弟要求严格(爱诸弟)。(2分)

  六

  1.答案示例:①适逢、正赶上②才

  2语不合/帝怒起/准辄引帝衣/令帝复坐

  3.答案示例:寇准我刚刚参加进士考试,要取得功名,怎么能欺骗皇上呢?

  4.答案示例:才华出众,诚实守信,为官有方,敢于直谏。

  七、

  (1)①被②使??闻(听到)(每小题1分,共2分)

  (2)世俗以为鼠啮衣者/其主不吉/今单衣见啮/是以忧戚

  (3)(我)儿子的衣服在身边尚且被(老鼠)咬了,何况是悬挂在柱子上的马鞍呢?(2分)

  (4)聪明(机智),善良(有同情心)。陈元方、方仲永、区寄、孔融等,事例略。(性格2

  分,举例1分,只要说出主人分和故事名称即可,共3分)

  八、

  1.答案:D。

  评分:答对2分。共2分。

  2.歌吹为风/粉汗为雨/罗纨之盛/多于堤畔之草/艳冶极矣。

  3.答案:①我这时被桃花迷住丁,竟然不忍心离开潮上,

  ②这种快乐只留结山僧和游客享受,怎幺能够对那些忙于功名利禄的人述说呢!

  评分:每句2分,共4分。意思对即可。

  4.答案:本文描绘西湖花开之盛,游人之炽,大力铺陈渲染,烘托了西湖月景的“尤不可

  言”,抒发了作者对西湖美景的热爱,以及独以山水为乐,不与世俗同流合污的情怀。

  评分:答出烘托作用1分;答出对西湖美景的热爱1分,答出

  不与世俗同流合污的情怀1西湖景色最美的时候是春天,是月夜。白天里最美的是早晨的烟雾,是傍晚的山岚。今年春雪很多,梅花被寒气所抑制,和杏花、桃花次第开放,景观更是奇特。石篑多次告诉

  原文翻译及阅读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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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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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及其意义

  作者:靳梦来源:《卷宗》2015年第01期

  摘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和立法原则,礼法结合从起源到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最终成为一套在社会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制度规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关键词: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意义

  1礼法结合的起源

  中国古代社会是在血缘纽带关系基础上形成的等级森严的宗法社会。礼最初作为宗教仪式的礼仪规范,表达了人民敬畏天地鬼神和祈求上天庇佑的内心情感,“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祖先而隆君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西周以后,礼逐渐发展成带有法律性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用来调整、规范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礼所涵盖的社会生活范畴逐渐多元化、复杂化。周公制礼使礼制得到长足发展,礼逐渐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成为了“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和“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重要标准。

  周公制礼的内容广泛,建立起了一套由国家制定用来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提高个人修养的道德准则和言行规范,通过具体的“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凶礼、军礼)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具有浓厚的宗法性和等级性的行为规范准则,通过确定身份等级来确定所对应的行为准则,推动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周公制礼集中体现了礼的思想,以“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的原则为核心,强调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差异关系。按照不同的等级身份,每个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恪守职责,不能逾越礼的要求,否则就会受到刑的处罚。这一时期,礼实质上成为了法律的表现形式,礼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统治者的重要统治工具,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礼的贯彻和执行。因此,当出现了违背礼的现象,行为人就要受到处罚,礼的尊严借此得以维护,同时引导人民重视礼的含义,并把礼内化为自己的言行规范,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刑成为保障礼得到实施的强制性工具。

  以礼来教化引导被统治者,以刑来镇压处罚违背礼的行为,礼与刑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两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巩固和强化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管理。西周的统治者在运用刑罚治理国家的同时,从商朝施行暴政导致灭亡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开始认识到“德”的重要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观点。礼与刑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表现出出礼入刑、以礼统法的特点。礼作为实质上的法律强调预防犯罪,引导人们按照礼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刑作为确保礼实现的法律法规,强调惩罚,实际上也是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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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礼刑结合的探索、发展

  进入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后,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秦朝统治者实行残酷的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给了汉朝统治者深刻的警醒,统治者认识到单纯依靠法家重刑主义的法律思想难以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汉文帝时期,贾谊提出了“兴礼乐”的主张,指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礼和法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两种手段,缺一不可,都有各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应当推行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施以刑罚为辅的治国方针。“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亲和”。董仲舒继承并发展了这一主张,认为礼制是巩固国家统治、安定社稷的根本,提出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观点。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得到汉武帝的支持,儒家学说成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和治国理念,儒家经义中大量关于礼的主张和论述成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法律依据。董仲舒通过确立“三纲五常”原则,进一步将宗法纲常和社会等级相结合,使礼成为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在礼法结合的同时,董仲舒推行“德主刑辅”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统治者希望通过礼的贯彻来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保障封建政权的稳固。

  在司法实践领域,汉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引经决狱,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著中的思想原则作为审判依据,主张“原心定罪”,在判案时注重考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忠”“孝”“义”精神,那么在判案时,可以减免对行为人的处罚;反之则将给于严惩。“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至此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融入了司法实践中,儒家经义中广泛的有关礼的论述在司法中发挥着指导作用,引经决狱一方面补充了传统司法在审判时的不足,客观上起到了弘扬礼制,引导人们依礼节制情感、规范言行的作用,为两晋南北朝之后兴起的引经入律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引经决狱削弱了成文法的权威性,对“刑无等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造成了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官员主观臆断和徇私枉法提供了条件。

  3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各方面达到封建社会顶峰,国家政权稳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统治者尊崇儒学,儒家学说的昌盛促进了礼法结合走向成熟完备阶段。“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礼之末也”,“德本刑用”的法律思想为统治阶级采纳,为唐朝长期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支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在《唐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唐律》总结了前朝封建法律的得失,是我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中华法系的成熟以《唐律》为代表,对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重视维护以“三纲五伦”为核心内容的宗法等级制度,根据亲疏、长幼、尊卑确定人与人之间不同的伦常标准。《唐律》将有关礼的内容直接纳入了法律条文,礼的精神成为国

篇十八: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而以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作为调解纠纷依据的调解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解决纷争的成本减轻诉讼部门繁重的工作又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有利于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第三在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形成的儒家文化中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它是中国法律历

  史和文化的沉淀,反映了中国法律的特性和基本精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着诸多的时代局限之处,但其中仍不乏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用于当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分,这些积极成分必然会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极意义一、法律文化的概述英语中的“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耕耘、培植,最初的涵义为人们对自然界的开拓。中文中文化的含义很广,张文显教授对此所下的定义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法律文化是整个文化构成的一个特殊部分,对于它的含义比较早的有梁治平先生提出的一种,他认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张文显教授所采用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

  习惯以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民族性是法律文化的鲜明个性之一。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这种深奥的思想至少包含着这样的观点,即法律远不仅是规章准则或司法判例的累积,它反映并展示了整个文化概貌。民族或人民的精神囊括了全部民族史,同时也是社会群体通过追溯它本身生存的进程而获得的集体经验。任何时代记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在变化着的文化演进过程的静态表象。”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从战国时期出现的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开始,直至鸦片战争前清王朝的《大清律例》为止,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独特民族性的中华法系。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中国深厚的儒家文化的土壤之中,其影响不仅是直接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而且造就了千百年来民众的法律意识,甚至影响到人们的心理构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古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刑即是法。传统社会的公法文化造就了“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千百年来的代表性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呈现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系与结构。我国历史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内容绝大多数讲的就是刑事方面的法律。以后历代官方成文法典的内容也以刑事立法为主,而且行政立法和民

  事立法等也大多采用刑事处罚措施。所以,有些学者称中国古代法文化亦是刑法文化,这一点应不为过。2、追求无讼,崇尚和谐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通过血缘连接的人情,把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习惯法的自然约束和道德法庭的社会监督有机的统一为一体,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国家正式法律。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尽量争取公堂以外通过族人、亲友、乡人的调停、仲裁来求得和解,讲求随遇而安和彼此妥协,能息事宁人的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以免由诉讼而与他人结怨,由诉讼而被周围的人羞辱。对于这种现象,勒内·达维德这样评说道:“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意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力,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3、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完美地统一“礼法合一”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自西周周公制“礼”起,到儒家创始人孔子提出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而且把´礼´和´仁´结合起来,创设了一套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礼´的秩序的伦理法体系。至两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学说和法家的某些思想成分,创设了一套加强封建专制的法律理论。至唐代时,终于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

  与道德规范的统一。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可以说全为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礼教所支配。”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三纲五常”、“十义”等血缘宗法伦理变成法律条文,强制人们遵行。儒家伦理学说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遵循“礼之所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法律“一准乎礼”,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几乎都上升为法律,实现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化等等。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全国性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引起了法律和习惯的变化,而且必然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采用自上而下的国家变法和从国外的直接法律移植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这就要求采用一种不同的法治之路。由于近代以来的西方中心主义,以西方的法律形式、分类和模式为标准进行立法,对我国的传统的商业习惯、民间习惯不够重视。这样的法律制度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人们的行动规则。当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人人往往会规避法律,而借助于一些习惯的纠纷解决方式,结果导致了国家制定法的无力和无效。所以,要在中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据、借助和利用我国本土的传统和惯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就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加强伦理道德的作用,才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不乱。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认为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因此,在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提倡诚信友爱、团结互助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形成人与人之间互信互爱的良好人际关系。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而秩序和谐是儒家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和“中庸”之道,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这种价值追求反映在纠纷的解决上,就是传统的“无讼”意识,即中国人宁愿选择调解来解决纷争,而不愿诉诸法律。也或许正基于此,地域广大、文化多元的古代中国在缺乏法律资源的情况下,才能依然维持着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静止的社会,它承认各个阶层、各行各业和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承认它们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些矛盾中很多是可以通过沟通协调,互谅互让来化解的。中国历来是一个讲人伦、重和谐的国度,若抛开国情不顾,一味地追求一己之私利,势必带来人际关系的破裂,特别是涉及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而以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以及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作为调解纠

  纷依据的调解方式既可以为当事人节约解决纷争的成本,减轻诉讼部门繁重的工作,又可以防止矛盾的激化,有利于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第三,在传统法律文化赖以形成的儒家文化中,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在今天仍具有积极意义。“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同时,孔子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要“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发挥表率的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当代我国法治建设中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相通的,当代的“以人为本”思想是由古代为政以德的“民本”思想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而成的,在当代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第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提倡的义利观和诚信原则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思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重义轻利”的要求便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道德原则。当前,在我们经济活动中大力提倡“诚信”的道德精神,并且在我国《民法》、《合同法》中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健康发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对于现代国家的法治化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只有

  那些与民族习惯相联,并且建立在民众普遍的法的观念之上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文化的发展需要从传统中汲取营养。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本土资源,积极挖掘和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契合于当今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并且不脱离于社会生活的现状,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版社,1992.[3]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付晓梅.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积极作用[J].法学研究,2009,(20).[7]王婧.试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J].法制与经济,2009,(3).[8]徐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其对当代法治的利弊[J].华章,2009,(8).[9]范振远.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特点[J].法制与经济,2009,(3).

篇十九: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意义

P>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和意义

  一:中国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精神主旨:以德治国

  中华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成果根本的创造力,是民族历史上道德传承、各种文化思想、精神观念形态的总体。中华传统文化是以老子道德文化为本体、以儒家、庄子,墨子的思想、道家文化为主体等多元文化融通和谐包容的实体系。中华传统文化亦叫华夏文化、华夏文明,是中国56个民族文化的统领。而流传年代久远,分布广阔,被称为“汉文化圈”,文化是宇宙自然规律的描述,文化是道德的外延;文化自然本有,文化是生命,生命是文化;文化是软实力,是决定一切的内在驱动力;文化又是社会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思想精神,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根本。

  中华传统文化是一种以求善为目标的道德中心主义的伦理型文化。这种文化在政治上的表现就是以德治国。《说文》释“德”字从“彳”从“直”从“心”,意为人与人之间应该把心思放端正,以直心正身、真心诚意对待他人。以德治国就是用这种正直、真诚的思想和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治理国家,充分发挥道德的政治功能,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不断进步。

  我国以德治国的文化传统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厚重精深的,举其要者,主要有如下两方面。

  一、“德主刑辅”

  德治起源于西周,孔子说“夏道尊命”、“殷人尊神”而“周人尊礼尚施”。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以“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作为施政的方针。春秋时期思想家提出“以德和民”、“以德抚民”,认为“德,国家之基”。孔子进一步指出“为政先礼,礼者,政之本”,认为作为治国方略,道德比刑罚更重要。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依靠政令、刑罚来治国,只能使人民免于犯罪但不能以犯罪为耻;而如果以道德、礼义来治国,则不但能使人民以犯罪为耻,而且主动遵守规矩。这是一种德主刑辅、礼本刑用的治国方略。孟子在孔子“仁学”的基础上提出“政”的理论,其要义是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要求统治者“以德行仁’,“以德服人”,并通过“明人伦”,做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子提出“隆礼重法”,但仍强调“教化为先”,

  反对“不教而诛”总之,早在先秦时期,德主刑辅的思想已经产生,一些思想家、政治家不仅视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根,而且以道德为治国平天下之本。

  汉朝建立后,“德主刑辅”的思想不仅获得了新的发展,而且逐渐成为封建王朝安邦治国的指南。在黄老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国安邦之方略。

  “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范“仁孝之礼”纳入法律。《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著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二“民惟邦本”

  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张“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

  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作安邦立国的根本。这一思想被后代学者概括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此即人们所谓民本

  之意。孔子还主张“泛爱众”,要求统治者实行“庶民”、“富民”、“教民”的政策。他反对残害人民的“苛政”,认为“苛政猛于虎”。子产对人民的态度更为进步,郑国有人提出“毁乡校”。子产不同意,他说让百姓在乡校中“议执政的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子产身为郑国的卿,主张让百姓议论朝政,把批评他的人看作老师。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民本思想,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光芒。

  战国时期孟子创立“仁政”之论,不但主张分给每家农民百亩田、五亩宅,“勿夺其时”川,而且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一掷地有声、千古铿锵的名言,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民众比国家、君主还要重要的思想。正因为民众是国家之本,所以应该“保民而王”。象夏桀、殷纣王那样“残贼仁义”的独夫,人们将他们杀死,是“诛一夫”,而不是“弑君”。与孟子同时的苟子说:“民犹水也,君犹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思想对后代的皇帝如唐太宗等人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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