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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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保障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坚持将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为了开展好未成 破 年人法 仍 律援助 破 工作,我局 仍 专 破 门召开了会议, 仍 破 安排部署未成年 破人 仍 法律援助工 破 作,并 仍 成立了 破 领导小组, 仍 由 破 沈伟良任组长, 仍 破于增芹任副组长 破 , 仍 成员有苏湛 破 林、孙 仍 云霞、 破 石宏成、杨 仍 琼 破组成。

 二、未成 破 仍 人法律援助工 破 作内 仍 容

  破 一是未成人 仍 法 破 律援助工作站设 仍 破 在 X 区司法局法 破 律 仍 援助中心, 破 主要负 仍 责受理 破 、审查未成 仍 年 破 人法律援助申请 仍 破 。指派或安排法 破 律 仍 援助人员为 破 符合规 仍 定的未 破 成年人提供 仍 法 破 律援助;做好涉 仍 破 及未成年人法律 破 援 仍 助案件的调 破 查取证 仍 和纠纷 破 调处工作; 仍 接 破 受 X 区法律援助 仍 破 中心的业务指导 破 和 仍 培训。二是 破 为了更 仍 好地为 破 未成年人提 仍 供 破 优质的法律服务 仍 破 ,区司法局成立 破 了 仍

 未成年人法 破 律援助 仍 工作站 破 ,开通了未 仍 成 破 年人法律援助服 仍 破 务热线:XXX 破 X 仍 XXX。积 破 极利用 仍 “XX 破 X”法律服 仍 务 破 热线,解答未成 仍 破年人的法律咨询 破 , 仍 为未成年人 破 提供全 仍 方位、 破 方便和有效 仍 的 破法律服务。自开 仍 破 通以来,共解答 破 法 仍 律咨询 XX 破 X 余次 仍 。

 三 破 、工作开展情 仍 破 况

  我局编印 破 了 仍 《法律援助 破 工作手 仍 册》, 破 规范法律援 仍 助 破 案件的受理、指 仍 破 派、监督等环节 破 , 仍 加强对法律 破 援助案 仍 件办案 破 质量的严格 仍 实 破 行法律援助责任 仍 破 制度,对于涉及 破 未 仍 成年人法律 破援助的 仍 案件采 破 取任务到所 仍 、 破 定案到人、责任 仍 破 到人。对未成年 破 人 仍 刑事犯罪, 破 因家庭 仍 经济困 破 难等原因没 仍 有 破 能力聘请律师的 仍 破 ,未成年人法律 破 援 仍 助工作站主 破 动、及 仍 时为其 破 提供法律援 仍助 破 。XXXX 年, 仍 破 X 区法律援助中 破 心 仍 共为未成年 破 人提供 仍 法律援 破助 XX 件, 仍 案 破 件主要涉及刑事 仍 破 盗窃、抢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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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保障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坚持将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为了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专门召开了会议,安排部署未成年人 ∠ 法律援助工作,并成立了领  导小组,由沈伟良任组长, 轭 于增芹任副组长,成员有苏 黢 湛林、孙云霞、石宏成、杨 潜 琼组成。

 二、未成人法律 诿 援助工作内容 一是未成人 绋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 X 区司  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 凳 责受理、审查未成年人法律 珑 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 中 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未成  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涉 亟 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 勃 调查取证和纠纷调处工作; 縻 接受 X 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 妊 务指导和培训。二是为了更 椿 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 淙 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成立了  未成年人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站 , ╊ 开 通 了 未 成 年 人 法 律 援 助 服 周 务 热线:XXXXXXX。

 勃 积极利用“XXX”法律服 濮 务热线,解答未成年人的法  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 倌 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 警 务。自开通以来,共解答法 颗 律咨询 XXX 余次。

 三、 ┛ 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编印了 碣 《法律援助工作手册》,规 坩 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  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 对 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严格 m 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 姨 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 缇 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 玟 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 ㈠ 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 L 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 诚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鼓 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 碟 助。XXXX 年,X 区法律  援助中心共为未成年人提供 刖 法律援助 XX 件,案件主要 霁 涉及刑事盗窃、抢劫等。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断拓宽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保障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坚持将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及时地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化认识,强化责任,细化措施。为了开展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我局专门召开了会议,安排部署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由沈伟良任组长,于增芹任副组长,成员有苏湛林、孙云霞、石宏成、杨琼组成。

 二、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内容

  一是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在 X 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做好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和纠纷调处工作;接受 X 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二是为了更好地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热线:XXXXXXX。

 积极利用“XXX”法律服务热线,解答未成年人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方便和有效的法律服务。自开通以来,共解答法律咨询 XXX 余次。

 三、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编印了《法律援助工作手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指派、监督等环节,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的严格实行法律援助责任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案件采取任务到所、定案到人、责任到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XXXX 年,X 区法律援助中心共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XX 件,案件主要涉及刑事盗窃、抢劫等。

司法局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论文:

 积极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 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公益事业, 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中国未来发展的希望, 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倍受各方关注,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 建设和谐社会, 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依法保障妇女、

 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弱势群体、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义, 而显得尤为重要, 它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

 本文结合我市实践, 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 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我市历来十分重视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 积极为未成年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以来, 全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385 件, 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 75. 4%, 其中抢劫、 盗窃等侵犯财产权案件 1021 件,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案件 98件, 使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受援人依法获得了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了 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实现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难。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被告人是盲、 聋、 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中也已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并未作出特别规定。

 实践中, 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由于种种原因, 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

 部分法院甚至在开庭前一两天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导致不少指定辩护律师由于时间仓促, 无法深入了解案情, 只能凭起诉书和办案经验出庭辩护, 影响了辩护效果。

 (二)

 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与成年人相比, 未成年人心理上还不成熟, 思维简单, 是非分辨能力弱, 自我控制能力差, 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存在人格缺陷, 如个性相对比较孤僻, 不轻易敞开心扉等,但同时他们又具有主观恶性小、 可塑性强等特点。

 这就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还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热心于教育、 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但是, 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 使得有些律师仅满足于完成辩护任务, 在办案过程中缺少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沟通, 对于其性格特点、 家庭情况、 社会交往、 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掌握不够全面, 导致表达辩护意见不够充分, 难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不能真正达到教育、 挽

 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三)

 援助后续效果较难巩固。

 在接受援助过程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有认罪、 悔罪甚至立功表现, 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 心理特点, 使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 加上原有生活环境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 人生观、 世界观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时日, 因此极易重蹈覆辙, 重新犯罪。

 以我市为例,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 379 人, 占 27. 4%, 初中及相当学历的有 927 人, 占 66. 9%, 并且外地来锡务工人员子女占了 绝大多数, 共有 1201 人, 占 86. 7%, 其中不乏单亲、 离异家庭子女。

 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 因为年龄较小, 未被判处实刑或刑期较短, 刑满后, 由于缺少家庭关爱或管教缺位, 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 很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 再次成为援助对象, 显然背离了 法律援助的初衷。

 三、 以人为本, 切实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

 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 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失足未成年人受年龄、 文化程度、 智力发育状况等限制, 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知, 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 极易处在担心、恐惧、 害怕之中, 很难客观陈述案件事实, 要他们在诉讼中进行充分的诉讼行为,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显然超越了其能力范围。

 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 失足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嫌疑人, 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别保护。

 自侦查阶段起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 让援助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 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也有利于协助司法

 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 有

  [1] [2] 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 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 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并记入笔录, 经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聘请律师的, 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 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 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援助 的根本目的。

 (二)

 组建专业团队, 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要在现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 工作细心, 责任心强, 熟悉未成年人特点, 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 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 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 要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 除了做好阅卷和会见等常规工作外, 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 深入到学校、 社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 全面了解受援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 有无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并及时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 同时, 要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 甚至检举立功。

 在法庭上, 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帮教失足未成年人,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就法律援助而言, 在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 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 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外, 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 在为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 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找准感化点, 因势利导, 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 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 使其能够知错改错, 从犯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 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

 从长远来看,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 检察、 法院合作的同时, 还应加强社会联动, 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 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 并与受援人家庭、 学校建立长期联系, 形成教育、 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 帮助其认罪伏法, 真诚悔改, 减少对社会、 对法制的逆反心理, 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 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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