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精选推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精选推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4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六大纪律内容提纲

政治纪律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严禁叛逃行为

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二章 组织纪律

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第三章 廉洁纪律

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严禁违规兼职

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严禁公款旅游

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严禁违规用房

71.严禁权色交易

第四章 群众纪律

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纪律

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第3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依据本条例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一、对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即要坚持的五个原则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坚持的五个原则是: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二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要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五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学习《条例》中的重要章节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二)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党籍。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四)贪污贿赂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甚至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3、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5、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6、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六)失职、渎职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以下三种范围内: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表现在: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4、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管辖范围内:

  1、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2、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3、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在安全工作方面: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火灾、交通安全及其他事故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将按照规定加重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1、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2、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4、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5、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进行淫乱活动的。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将根据情节不同给予不同处分。

  三、新《条例》的特点

  新颁布的《条例》量纪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做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

  三是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人,规定其违纪后不得适用减轻处分规则,以更好地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条例》规定了24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有这类行为的党员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条件,对于他们不得因减轻处分而留在党内。

  四是为了更好地处理集团腐败案件,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有利于办案,使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条例》规定,经过特定的程序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减轻处理。

  五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统一,规范《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从总体上看,《条例》还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党纪、政纪、国法衔接紧密;2、严守政治纪律,将政治纪律摆到突出位置;3、加强保护力度,保障民主权利;4、撤销违纪干部职务,要从最高职务开始;5、党员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6、遏制基层腐败力度大;7、重婚包养情人等均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我党内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要努力学习,认真遵守,要将它作为我们行动的准绳,在任何时候、任何岗位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称职的干部!

第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带你读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纪律处分种类、措施与规则 1、对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含5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3、5种情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3种情况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注 

A、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B、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二、“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
    (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四)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五)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六)叛逃及在外事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七)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
   (二)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三)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3、“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以权谋私行为;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行为;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四)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
 (五)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六)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
 (七)权色交易等行为。 4、“群众纪律”主要违规行为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三)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5、“工作纪律”主要违规行为 (一)党组织失职行为;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三)失泄密行为;
 

(四)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6、“生活纪律”主要违规行为 (一)生活奢靡行为;
 

(二)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推荐访问:中国共产党 学习体会 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