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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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重庆市创业投资已经与重庆的科技与经济发展⽔平息息相关。今天店铺整理了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分享给⼤家,欢迎阅读!

  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

  1 重庆市创业投资概况

  重庆位于长江上游,属于中国并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但政府有关部门⼗分重视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1992年,重庆市政府批准成⽴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是全国最早组建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之⼀。1998年,重庆市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了⿎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重庆市政府增拨1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了增资扩股,资本⾦增⾄2.26亿元。2004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新科技产业化若⼲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办法(草案)》等⼀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了⾼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和重⼤⾼新产业创业投资资⾦。⽬前,重庆有两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即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和重庆开创⾼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到位的资⾦加上与之配套的风险担保资⾦约有4.66亿元,累计投资6亿多元。

  2 重庆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2.1 缺少税收⽅⾯的⿎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较发达的地⽅,都制定了税收或⾏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财务制度不允许创投公司提取风险补偿⾦⽤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2 投资⼿段单⼀,⾏业限制较多

  ⽬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股⽅式进⾏单⼀的股权投资,国际惯⽤、国内⼀些地⽅已采⽤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式还不能进⾏。

  2.3 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在创业投资资本的形成机制⽅⾯⽬前重庆的创业资⾦投⼊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投资机制,资⾦来源⽐较单⼀,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容易导致“⽆⼈真正负责”的局⾯,与创业投资的市场特征不相容。

  (2)在创业投资资本的运作机制⽅⾯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制,再次是公司制。⽽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前还是清⼀⾊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效率的合伙制、较⾼效率的信托基⾦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形成具有重庆特⾊的创业资本运⾏机制。

  (3)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的制衡机制⽅⾯得到创业投资⽀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由于这些特点,在创业资本投⼊之前,就必须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之间建⽴起有效的制衡机制。

  2.4 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特点是循环投资: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风险投资⾏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才会积极的将资⾦投⼊风险企业。⽬前重庆市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使得⼀些潜在的投资者因惧怕投进去,收不回⽽对风险投资望⽽却步,从⽽限制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2.5 专业⼈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个关键因素。⽬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且⾮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有科技、⾦融运作⽔平和管理能⼒的独具特⾊的创投⼈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现在及将来相当长的⼀段时间,引进和培养从事创业投资的⾼素质⼈才将是我们⾯临的⼀项重要任务。

  3 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3.1 理清促进本市创业投资发展的基本思路

  要促进重庆创业投资发展,⾸先要进⼀步理清促进发展的基本思路: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励扶持,充分利⽤市场机制,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外商投资为⽰范,逐步过渡到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以外资为辅助的格局。

  3.2 在政策上加⼤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重庆应建⽴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与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3.3 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式和运作规则:第⼀,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与海外交流建⽴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员或者有关专业⼈员担任本⼟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员送到那⾥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4 建⽴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市情,从以下⽅⾯进⼀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进⾏政策调整,进⼀步加⼤扶持⼒度。从购买⽅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技术企业的并购⽀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率,采⽤不同于⾦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法等。

  (2)⿎励⾹港或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严格审查和⿎励相结合的⽅式。

  (3)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在利益(损失)的分配上进⾏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是⼀项复杂费时的⼯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

  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企业年⾦投资政策的演变与市场现状

  企业年⾦制度作为我国社会养⽼保障体系的第⼆⽀柱,计划、税收、投资是该制度三个最重要的因素。2004年,以《企业年⾦试⾏办法》、《企业年⾦基⾦管理试⾏办法》为标志,国家推出政策,开始在全国试⾏企业年⾦制度。⾄2013年,以《关于扩⼤企业年⾦基⾦投资范围的通知》(⼈社部发[2013]23号)、《关于企业年⾦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社部发[2013]24号)为标志,国家扩⼤企业年⾦投资范围,使企业年⾦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国家经济发展重点投资中来。该⽂主要讨论投资政策的演变及政策落地的市场效果。

  ⼀、投资政策的演变

  企业年⾦投资范围逐步扩⼤,风险承受能⼒逐步增强是总体趋势,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2005年的《企业年⾦基⾦管理试⾏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2011年的《企业年⾦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和《企业年⾦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8号⽂),2013年的《关于扩⼤企业年⾦基⾦投资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23号⽂)和《关于企业年⾦养⽼⾦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五份⽂件的限制与规范,呈现了两个发展趋势:打造适合任何类型企业和资⾦规模的投资运作模式;逐步明确和拓宽了企业年⾦投资⽅向、范围和资产标的。

  ⼆、投资运作模式的发展和改进

  在企业年⾦制度在国内初建时,主要在中央企业、地⽅⼤型国资委企业中率先推⾏,由于单位员⼯⼈数较多,历史存量资⾦和期缴资⾦规模较⼤,⼤部分企业均采取单⼀计划模式进⾏投资运作。随着建⽴企业年⾦的企业逐步增多,此种模式由于运作成本⾼(账户费⽤⾼、投资经理成本⾼)和投资规模效益低,⽆法满⾜中⼩规模企业年⾦计划的投资需求,因此,催⽣了集合投资计划和养⽼⾦产品投资模式。

  58号⽂的颁布对于推动以中⼩规模企业为主体的集合型企业年⾦计划发展具有⾥程碑式的意义。在⽂件第⼀条,第(⼀)点既规定:企业年⾦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基⾦法⼈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设⽴的、将多个委托⼈交付的企业年⾦基⾦,集中进⾏受托管理的企业年⾦计划。在第(三)点中规定:对于合规的企业年⾦集合计划,⼈⼒资源社会保障部除出具企业年⾦集合计划确认函外,还将给予企业年⾦集合计划

登记号。

  这使得中⼩企业可以⽤⼩资⾦分享到⼤资⾦投资的规模效益,同时分摊证券交易费⽤、资⾦划拨费⽤、待遇⽀付费⽤以及证券账户、资⾦账户、银⾏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等成本,降低了企业年⾦制度“准⼊”门槛。

  同时,58号⽂还提出了委托⼈拥有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超过两次,集合计划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年,既保证了客户多样化投资的需求,也规范了市场频繁更换管理机构的⾏为,使投资管理⼈可以安⼼投资,做长期资产配置,在3年期间为客户赢得良好的收益,增加了客户黏性。

  事实上,在58号⽂推出之前,各管理机构已经拥有若⼲“集合计划”,但受政策限制,主要投资⽅向和范围局限于开放式基⾦产品,⽆法发挥投资管理⼈⾃⾝优势与特点,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06、07年除外),市场认可度低,58号⽂推出后,市场集合计划规模稳步增长,收益率与单⼀计划持平,但集合计划投资的附加服务措施相较单⼀计划投资依然处于较低⽔平。

  三、资⾦运⽤灵活度增强

  企业年⾦投资股票的⽐例扩⼤,货币类资产⽐例下限降低,⾮标类产品纳⼊投资范围,都表明了年⾦资⾦运⽤的灵活度逐步增强。

  流动性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资产配⽐不低于20%,投资品种限定为银⾏活期存款、中央银⾏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2011年11号令明确将清算备付⾦、证券清算款以及⼀级市场证券申购资⾦视为流动性资产,2013年23号⽂明确将⼀年期以内(含⼀年)的银⾏定期存款、货币型养⽼⾦产品为流动性资产。⽬前流动性资产投资⽐例下限降仅为5%。

  固定收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银⾏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2011年11号令增加了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例不⾼于30%)作为固定收益类投资,2013年23号⽂⼜增加了商业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产品、混合型养⽼⾦产品,并将允许将债券回购另⾏投资,将固定收益类资产⽐例上限由原先的95%提⾼⾄135%。

  权益类资产:2004年23号令规定投资范围限定为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2011年11号令增加了混合基⾦、该⽂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献信息中⼼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同时将股票投资⽐例提升⾄整体资产的30%,2013年23号⽂⼜增加了股票型养⽼⾦产品。

  从政策对企业年⾦投资范围、资产配置⽐例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企业年⾦投资流动性要求⼀直在降低,股票直接投资⽐例升⾼,引⼊专项产品投资,虽然更容易获得预期收益率,但实际也将风险更加集中,可以说,从2004年的保守,到2013年的投资范围⼤开放,企业年⾦

  的投资风险倾向也在政策⼀步步开闸中变得丰富,不同风险承受能⼒的投资者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

  四、市场对政策的反应

  23号令《企业年⾦基⾦管理试⾏办法》中明确,企业和企业职⼯为企业年⾦共同委托⼈,既企业和企业职⼯对企业年⾦具有共同的决策权,因此⽆论投资管理机构的选择和风险倾向、投资策略制定,均要有企业和企业职⼯共同参与和决策。

  但这恰恰是难以做到的。⽬前的模式是,企业选择投资管理⼈,投资策略由投资管理⼈制定,投资策略制定以投资管理机构⾃⾝优势为出发点,试图影响和营销客户认同投管机构的决策,⽽并未从委托⼈利益出发,研究和贴合企业和员⼯的需求。例如保险系投管⼈,债券投资能⼒强,那么在与客户沟通中便尽可能的引导客户选择债券型投资组合,这当然是⼀种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但实际上并没有站在委托⼈⾓度量⾝定制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也不清晰。

  理想的企业年⾦投资策略制定应该遵循⼀定的⼯作事项流程:

  对企业和企业核⼼员⼯代表进⾏企业年⾦投资政策和投资风险培训,既投资者教育⼯作。对全体参加企业年⾦计划员⼯进⾏风险倾向调查,调查可与⼈员加⼊计划⼯作同步同载体进⾏。

  对员⼯风险倾向进⾏分析归纳,拟定投资策略和预期收益率,配置相应资产项⽬。根据企业职⼯年龄、风险倾向、收益率要求构建或选择⼀个⾄多个投资组合。

  就拟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与企业和职⼯代表、受托⼈进⾏沟通确定。

  资⾦运作,并约定考核⽇期、考核标准、委托⼈⽇常管理条件,对委托⼈和投资管理⼈均形成约束⼒,保证投资管理⼈在既定的投资策略和期限下,具有较好的投资便捷性。

  由于⽬前委托⼈没有享受到上述服务,因此对于投资政策改变的理解仍然较浅,虽然具有选择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但实际上造成了不良循环。

  投管机构在市场利益驱使下,放弃正确的投资者教育,⽽引导委托⼈倾向于⾃家机构某项优势。

  委托⼈具有选择权利,但由于没有获得正确的投资者教育,因此难以理性选择投管机构,选择投管机构缺乏合理标准,形成了理性选择形式下的⾮理性选择标准。

  ⾮理性选择使投管机构营销成本居⾼不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投资者教育演完全成为营销⼿段,委托⼈和投管⼈实际上并未朝同⼀个⽬标努⼒,客户预期难以被满⾜,

  在市场竞争的作⽤下,委托⼈和投管⼈的博弈永远延续,但政策作为⼀⽀看不见的⼤⼿,正⼀点点的栽培这个市场,委托⼈不教,投管⼈之过,充分理解政策导向,利⽤政策做好服务,主动为客户考虑,满⾜差异化需求,是投资管理机构赢得竞争的最终⽅法,也是企业年⾦投资社会价值扩⼤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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